当前位置:首页>健康大全 >饮食养生 > 健康营养>正文

双节将至 保健品市场乱象丛生不完善

2017-05-05 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5 得宝网

核心提示:【导读】随着中秋,国庆假期的临近,走亲访友,选择节假礼品已经开始提上一些公众的假期日程.从近年的市场情况看,保健品往往成

【导读】随着中秋、国庆假期的临近,走亲访友、选择节假礼品已经开始提上一些公众的假期日程。从近年的市场情况看,保健品往往成为公众的选择之一。但是,目前我国的保健品市场并不完善,由保健品买卖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对涉及保健品纠纷的案件进行了调研,向《法制日报》记者披露了当前保健品市场的四大陷阱。

陷阱一

未获得批号即上市销售

申先生在北京某超市购买了3盒某品牌蜂胶软胶囊,共计花费570元。服用该产品后,申先生感到头痛乏力,便怀疑买到了假药,于是仔细查看产品,这才发现产品包装内外既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标识,也没有“QS”质量安全标识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申先生遂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返还货款并予以10倍赔偿。后经法院查实,支持了申先生的诉讼请求。

“依据我国《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号’。同时,对于保健品的成分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东城区法院审理该案的法官向记者表示。

据这名法官介绍,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厂家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中,涉案产品没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标识,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已按有关规定办理食品安全性评估并申报批准的手续,故违反了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厂家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名法官说。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得宝网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