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阱二
保健品添加药物成分
王女士在北京某商场购买了20盒降糖辅助类保健品,疗效相当显著。后经朋友提醒,王女士将该保健品送至药监局相关部门,这才发现“疗效显著”的背后竟是添加了格列本脲、二甲双胍等化学药物成分。王女士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场予以10倍赔偿。后经法院查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对于此案,东城区法院的法官认为,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自2005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对人体不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对食品的成分规定为“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因而保健品不是药品,是一种特殊的食品,不应添加药物成分。如保健品中违规加入药物成分,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可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依法获得赔偿。”东城区法院的法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