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代孕协议应属无效合同
王剑: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
我国法律没有对代孕做出明确的规定,存在立法上的空白。目前法律确认和保护生育权的主体只限于缔结了婚姻关系的夫妻。
2001年2月20日,卫生部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该办法第3条对代孕作了明确的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根据该办法的相关规定,只允许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通过妻子的子宫进行怀孕。如果代孕的双方即代孕需方和代孕母亲之间没有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是《婚姻法》与《计划生育法》所不允许的。因此,目前很多代孕协议看似严谨,但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但应当看到,代孕的出现还是具有一定进步意义的。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现象,不应消极地严加禁止,一味否定,而应当用积极、客观、科学的态度来对待,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使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正常运行。(任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