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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访代孕机构了解代孕知识

2010-09-17 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316 得宝网

  相关说法

  我国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

  卫生部科技司相关负责人曾表示,“代孕”技术的实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涉及社会、道德、法律等一系列问题,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伦理和社会道德相违背。我国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服务。卫生行政部门将严肃查处任何非法实施代孕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此外,一旦因为代孕服务产生纠纷,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无论是哪一方,都很难得到保障。

  昨日,记者将此事反映给虹口区卫生局。工作人员表示,该公司在虹口区办公,但“代孕”涉及到“试管婴儿”的培育技术,他们辖区内的医院还没有实施该技术的资格,所以这就涉及到外区。另外,如果这个代孕机构仅仅是 “中介公司”,他们没有管辖权,但他们将与有关部门联系,配合调查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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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妻子不能生育,年过五旬的外籍华人胡某与妻子商量后,选择了借腹生子。在与未婚的柳某(化名)达成协议后,胡某和妻子满怀希望的等着孩子的出生。孩子出生后,柳某舍不得孩子,反悔了。

  近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监护权纠纷案,法院认为,柳某对孩子不享有监护权,其监护权归原告胡某夫妇享有。

  望子心切借腹生子

  八十年代初期,胡某凭借自己的努力考上某国的大学。学成后,他留在该国工作,并把妻子接来,夫妻双双加入该国国籍。二十余年的打拼,虽事业有成,但膝下无子,这成为夫妻两最大的遗憾。

  经医院检查,妻子任某无生育能力。此后,任某坚持治疗却不见任何效果。胡某夫妇决定用胡某的精子和捐赠者的卵子进行受精,将胚胎植入一名育龄女性的子宫内进行孕育。2008年5月,胡某网上发帖,在中国寻找代孕母亲。从众多承诺代孕的回帖中几经筛选,胡某夫妇看中了居住在常德市鼎城区 30岁的大龄未婚青年柳某。

  胡某飞到国内与柳某见了面,实地考察后很满意,很快与柳某签订了代孕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柳某属于爱心代孕;胡某承担柳某代孕期间的一切费用;胡某付给柳某代孕费10余万元;孩子出生后,柳某放弃抚养权,孩子归胡某抚养。 

  协议签订后,2008年5月,在一家医院,由捐赠者的卵子及胡某的精子做成了胚胎,被植入柳某体内。 柳某怀上胡某的孩子后,回到家中安心地做起了准妈妈。在海外的胡某心系骨肉,几乎每天都从国外打电话给柳某叮嘱孕期应该注意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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