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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访代孕机构了解代孕知识

2010-09-17 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316 得宝网

  骨肉难分引发官司

  2009年3月底,柳某产下一男婴。胡某夫妻得知这一喜讯后,迫不及待地提出要来中国将孩子接回。柳某借口婴儿还需母乳哺育几个月,不宜长途飞行,提议他们几个月后再将孩子接回,并保证这期间一定会将婴儿喂养好。

  孩子出生数月后,胡某夫妇按捺不住思子之情飞赴中国,要接回儿子。这时,舍不得孩子的柳某以代孕费偏少为由,拒绝将孩子交给胡某俩夫妇,要求自己抚养。双方私下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胡某、任某一纸诉状将柳某告上法庭。

  胡某提出:柳某是孩子的代孕母亲,不具有生物学上的母子关系,胡某是孩子生物学上的父亲;事前已有约定,待小孩出生后柳某放弃抚养权;胡某有经济实力保障孩子更好的成长和教育。诉讼期间,胡某向鼎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代孕协议书》和某医学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亲子鉴定书》,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被告柳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被告柳某仅是孩子的代孕母亲,依照代孕协议之规定,被告的相关费用由原告给付,被告在孩子孩子出生后便放弃抚养权。但原告虽给付了书面协议约定的费用,但胡某曾口头承诺部分补偿费,在原告胡某未将额外补偿给被告之前,被告不会放弃对孩子的监护权。

  对于上述辩解主张,原告柳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未提出异议。

  法院判决孩子归亲生父亲

  法院认为,原告胡某与被告柳某《代孕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所提原告胡某口头承诺额外给其补偿的辩解主张,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原告胡某经亲子鉴定为孩子孩子的生物学父亲,被告柳某经亲子鉴定不是孩子的生物学母亲。故原告胡某要求确认与非婚生子亲子关系,非婚生子监护权归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所提被告柳某与非婚生子系代孕母亲关系无亲子关系,判令被告放弃监护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应支持。

  受理此案的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孩子归胡某夫妇监护、抚养。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即已生效。(任文婧 王蓓 高英明)

  (为保护当事人的绝对隐私,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地名、单位隐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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