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我国,对冷冻胚胎的法律规章主要依据是卫生部在2001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规范》,以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等规章性文件。其中规定对对胚胎进行处理的主体为提供精卵的夫妇,对胚胎的处理应遵循患者夫妇的意见或所签署的文件。而在开头的案例中,夫妇二人双亡,因此丧失了对胚胎的处理权;但同时,法律没有规定胚胎拥有权和处理权的转移方式,因此使得胚胎的管理权收归医院,遵照夫妇二人生前所签署文件执行。
之所以对冷冻胚胎如此不明确其属性,一个重要考虑因素是,若一旦将冷冻胚胎物化,将不可避免的涉及胚胎所有权的移交和转让,甚至衍生出的交易问题。此外,在这一案例中,由于医院在胚胎保存期满后将按文件销毁冻存胚胎,而双方父母尚期待利用冷冻胚胎生出孙辈。但显而易见的是,要使得冷冻胚胎发育为胎儿,必定要经过代孕。而目前在我国,代孕还是一种非法行为。此例一开,将引起众多法律纠纷,甚至地下代孕等违法现象产生。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实行独生子女政策,失独老人希望获得孙辈是正常的情感需求,理应得到支持。由此在民众的正当需求和严格的政策法规之间产生了尖锐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