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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煽动非法聚集被捕:严重危害当地生产生活秩序 社会影响恶劣

2017-08-02 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2 得宝网

核心提示:微博截图9月13日,陆丰警方依法采取措施,将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犯罪的乌坎村民蔡加粦、张向坑、杨锦贞等13名嫌疑人抓获归案。

  微博截图

  9月13日,陆丰警方依法采取措施,将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犯罪的乌坎村民蔡加粦、张向坑、杨锦贞等13名嫌疑人抓获归案。

  自今年6月19日以来,陆丰市东海镇乌坎村村民蔡加粦、张向坑、杨锦贞等少数不法分子,不断以制造谣言、恐吓辱骂、威逼利诱等手段蛊惑煽动、策划和要挟组织部分村民非法聚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拦阻村内渔民出海打渔,阻碍商铺正常营业,严重危害当地生产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耐心劝阻、教育警示,蔡加粦、张向坑、杨锦贞等人仍置若罔闻,目无法纪,一意孤行。为维护广大群众利益,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当地警方依法采取行动,将其缉拿归案。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刑法解释:

  第二百九十六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定义、量刑】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解释】本条是关于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罪的犯罪及处刑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犯罪,是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这里规定的“集会”,是指聚众于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是指未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进行申请或者申请没有得到许可,或者没有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七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第八条、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严格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得违反。

  这里规定的“主管机关”,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是指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所谓“拒不服从解散命令”,是指违反以上规定进行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依法发出解散命令,拒不服从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是指扰乱社会秩序,造成社会秩序混乱,使生产、工作、生活和教学、科研无法正常进行,如致使国家机关、单位和团体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致使工厂、企业生产停工的,致使教学和科研停顿的,造成交通瘫痪的,等等。

  根据本条规定,对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犯罪,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里的“负责人”,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是指组织、领导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并明确代表全体参加人利益的人。“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非法的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具体实施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的人。  应当注意,对一般参加非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不宜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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