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日,浙江宁波,江东区城管执法局女子执勤组首次亮相。百丈路上一位商户面对微笑执法的女队员,很配合地把摆在人行道上的货品收进店里。
城市管理执法此前曾因主管部门和法律制度的缺位,一度争议频出。今年年初,住建部被明确为负责全国城市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后,于近日发布《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自即日起至9月18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所关注的城管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及执法手段等,都在《办法》中被明确。值得注意的是,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车、户外公共场所无证经营等处罚权,也拟被列入城管执法范围。
《办法》提到,城市管理的执法范围主要涉及住建、环保、工商、交通、水务、食药6个领域。
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如何规范,也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办法》提出,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可核实当事人的身份等相关信息,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此外,还可以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也可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财物。
但《办法》同时也对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了约束,拟要求从事执法活动时应当不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且城管执法制式服装、标志要全国统一,还提出可运用执法记录仪或视频监控等。
城管可直接贴条
■ 焦点
1 城管可以贴条?专家建议明确范围
执法范围中交通管理方面,《办法》提出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有行政处罚权。
“也就是可以直接贴条”。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解释,就是交管部门的一部分权限划归过来,相当于综合权限。
她认为,《办法》中体现出坚持综合执法的发展方向,合理体现综合执法和专业执法的关系。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在立法方面也可行。
但她提出,不同领域的划分可能会引发新的权限交叉,建议执法范围应更明确,注意权限切割,划分权限应进一步研究其科学性。
那么之前,城管对于违法停放的机动车是否有行政处罚权?
北京市一名城管队员告诉新京报记者,目前,城管执法中,没有针对机动车的执法权。
据此前报道,2014年,针对便道上乱停乱放车辆,城管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张贴“违法停车通知单”。随后,违法者需按照程序进行处理。
2 主管部门承担协管人员执法后果
城管暴力执法频发,此前,城管执法部门曾数次将责任推诿至协管人员等临时工身上。《办法》中明确,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姜明安曾表示,这也意味着,日后“临时工已开除”无法作为相关部门的免责牌,避免临时工“越轨办事”与用人单位逃避责任的现象。
此外,《办法》还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执法人员,并应当逐步减少。
协管人员职责也被明确为,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执法辅助性事务。
城管贴条还需心理缓冲
“城管可以直接贴条了?”不要不相信,这的确是真的,因为从日前公布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来看,“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车、户外公共场所无证经营等处罚权,也拟被列入城管执法范围”,这就意味着,城管可以直接“贴条”“开罚单”了。对此,社会公众的心理能否立马接受呢?在笔者看来,城管“可贴条”还需要一定的“心理缓冲区”。
长期以来,交通管理部门作为车辆管理的主管部门,对违法停放的车辆依法进行处罚,也就是俗话说的“开罚单”“贴条”,早已经被社会公众所“接受”,觉得这是“应该的”,违法停车了就理所当然应该被交警部门处罚,对此已经“习惯”了。如今,在征求意见稿中,赋予了城管也可以直接“开罚单”“贴条”的职能,这不仅体现了坚持综合执法的发展方向,也是综合执法和专业执法关系的合理体现,符合城市管理发展潮流和规律,但对于社会公众来讲,似乎“打心眼里”还难以接受,认为城管怎么把交警的职能“抢了”,这不是“越轨执法”吗?这还需要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毕竟“只怕交警不怕城管”的心理习惯和行为习惯不是一天两天养成的。比如,在生活中,或许你经历或目睹过这样一些细节呢?一些车主在违法停车时,听见或看见交警来了,都要“胆寒三分”,似乎还“很怕”,不敢违法停车,倘若只是城管来了,则有点“不削一顾”的感觉,甚至还要和城管执法人员争执一番。今后,倘若城管也可以直接“贴条”了,恐怕这种“只怕交警不怕城管”现状也将得到逐步改变。
总之,对于城管执法而言,就违法停放的机动车的行政处罚权,从无到有,这种职能变更需要给社会公众一个心理“缓冲区”,特别是长期以来,城管给社会公众留下的“暴力执法”印象,更要严格要求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文明执法,切忌“粗暴依旧”,否则社会公众对城管执法的“抵触”,也许将会变得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