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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不得拒绝“乙肝宝宝”入园!

2017-07-17 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1 得宝网

核心提示:导读《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是2009年8月15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

导读《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是2009年8月15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

  卫生部日前发布了新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中明确指出,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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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消息一经发出,引起了轩然大波,宛如一个重磅炸弹在各大网站、论坛上轮番“轰炸”,其跟帖者浩浩荡荡。很多人认为,这是一个大好的消息,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也有一些人对此表示喜忧参半;还有一些家长发出了“坚决反对”的声音。

  卫生部在其网站上发出通知,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针对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明确指出,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

  导读《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是2009年8月15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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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乙肝宝宝"入园

  卫生部要求,儿童入应当经过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发现患疑似传染病的儿童,应及时通知其监护人进行离园诊治,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可入园。

  草案要求,托幼机构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设立相应卫生室或者保健室。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只负责具体的卫生保健工作,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草案强调,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一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托幼机构工作人员须持健康合格证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草案同时强调,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导读《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是2009年8月15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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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托--“乙肝宝宝”受歧的开始?

  卫生部刚刚发出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是2009年8月15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

  管理办法草案指出,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托幼机构发现入托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进行离园诊治。

  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可入园。儿童离开托幼机构三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托幼机构。

  获知“乙肝宝宝”拟可以正常入托的消息后,不少家长都看到了希望的曙光,小孩终于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了。7月31日,一位家长给记者打来电话,他告诉记者,当天,在公交车上的广播中,他听到了“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的消息,当时他的眼角湿了。“我4岁的孩子就是乙肝携带者,为此他不能上好的幼儿园,从小就被‘特殊对待’,作为父母也一直生活在煎熬中,忧心孩子的未来。”他说,听到这个消息有种如释重负的感觉。

  在“肝胆相照”网页的论坛中,以“乙肝病毒携带者及亲属”为名的网友这样写道,大部分被查出是“携带者”的孩子,很多被“请”出幼儿园,并因此遭到左邻右舍和小伙伴的冷遇。有家长为了让孩子躲开“知情者”的歧视目光,只好把孩子送往外地、或关在家里。而入园入托被拒,仅仅只是这些孩子读书“受歧”的开始。因为再优秀的学习成绩和再优良的品德,都无法让他们不被贴上“阳性”的标签,都无法改变人们看待他们的另类眼光。

  一位称自己是“过来妈妈”的网友说,她是过来人,已经历过了其中的辛酸。因为孩子是乙肝携带者,她被迫给孩子先后换了5家幼儿园,其中还发生了很无奈的“作弊”行为。

  导读《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是2009年8月15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

  幼儿园有“乙肝宝宝”,你担心吗?

  据报道,卫生部近日发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其中规定关于幼儿园不能拒收“乙肝宝宝”。对此,如幼儿园有“乙肝宝宝”,你担心吗?你支持这一决定吗?你认为卫生部应该就此规定附加哪些相关规定以保证其他宝宝的健康呢?

  疾控专家分析

  小孩的传染性很低

  记者就此草案采访了广东省疾控中心免疫规划所所长彭国文。彭国文表示,乙肝的传播途径只有三种、性、母婴。“日常生活的接触是不会传播乙肝病毒的,包括共用毛巾、餐具等,只是这些行为是不卫生的。”他说,幼儿园通过血液传播的机会微乎其微,只有当携带乙肝病毒的幼儿出血时,刚好接触到另一个儿童的伤口,才有可能感染。

  “我国90%以上的新生儿都有接种乙肝疫苗,都有保护,一般不会感染。”彭国文说,1992年调查发现广东省5岁以下儿童有20%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而2006年的调查数据显示,只有1.92%的儿童呈阳性,而且这些儿童大部分都是通过母婴传播的。

  彭国文进一步解释,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是指人体带有乙肝病毒,肝功能正常是指转氨酶正常,只有当转氨酶超过正常值,而且越高,传染性才越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小孩一般没有传染性,或传染性很低。”彭所长说。

  导读《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是2009年8月15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

  不能造成“更加不幸”

  现实生活中常常有适龄儿童因是乙肝携带者而在幼儿园、托儿所招生时被拒,甚至有的托幼机构不管是“大三阳”还是“小三阳”一概不接收。

  近年来,不断有家长提出质疑,孩子感染了乙肝病毒本来已经很不幸了,如果再错失接受正常的学前教育的机会,则更不幸了。

  此次卫生部在修订《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中明确规定:“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

  应由权威机构裁定

  “卫生部的新规定对维护‘乙肝宝宝’是个福音,但可能在具体执行中遇到阻力。”上海市教科院早教专家乔梁博士担忧地说,单靠行政规定恐怕还不能完全解决根本问题,一旦园方接受了“乙肝宝宝”,如果其他健康宝宝的家长有意见,提出要转班或转园,作为园方该如何面对呢?因此,对“乙肝宝宝”入园的监控责任其实应该落实在政府的卫生部门,“入学权”的裁定应交给医疗机构而不能由托幼机构来说“是”或“否”。

  公示姓名可能侵权

  普陀区东新幼儿园园长彭虹说,事实上幼儿园对于宝宝的健康检测一直高度重视,不仅入学前有规定的检查,而且每年还有专业的儿保部门负责例行体检,有传染病的孩子肯定是不能入园的。现在卫生部门对没有传染可能的“乙肝宝宝”做出了不得拒收的规定,园方肯定会很好地执行,也请广大家长放心。

  在采访中有家长提出,园方应当将“乙肝宝宝”的姓名公示出来,而且对这类孩子的体检不能一年一次,而应当每半年筛查一次。对此,有早教专家提出,这种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仅对“乙肝宝宝”可能形成隐私的侵害,而且多次体检在操作上也很难有强制性或可能性。

  导读《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是2009年8月15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

  相关知识

  乙肝病毒主要是通过血液和体液传播,常因输注含有该病毒的血与血制品,或使用被该病毒污染的注射器、针头、针灸用针等方式传染。业已证明乙肝病毒表面抗原在尿液、唾液、胆汁、乳汁、汗液、羊水、月经、阴道分泌物、精液、胸水、腹水中均可检出,因而密切生活接触、性接触、母婴垂直传播等也是重要的传染途径。关于经口感染问题,有人认为病毒入口后,必须通过消化道粘膜破溃面,如口腔溃疡、胃和十二指肠溃疡、食管炎等病灶进入血行而发生感染,在消化道功能正常的情况下,经口感染乙肝病毒的机会远较甲肝为低。实验研究观察,尚未证实乙肝患者的粪便具有传播作用。

  乙型肝炎的传播以及预防

  预防乙肝重点是防止通过血液和体液的传播,各种医疗和预防注射 ,应实行一人一针一管,对带血清污染物,应严格消毒处理。透析病房应加强卫生管理。血制品应严格检查,如乙肝病毒HBV标志阳性,不得出售和应用。

  乙肝表面抗原 (HBsAg)携带者应定期随访观察,均不得献血。易感人群预防接种乙肝疫苗是预防乙肝的根本措施。我国生产的乙肝血源性疫苗已较成熟,免疫效果和安全性较好,对婴幼儿的预防及阻断母婴垂直传播获得了满意效果。可于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1个月、6个月各肌肉注射一次,每次30微克,其后抗HBs阳转率达96%。乙肝疫苗与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联合应用,对婴儿的保护率可提高到95%以上。

  新生儿打乙肝疫苗越早越好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名誉主任委员庄辉日前接受记者专访时提醒广大育龄父母,孩子出生后24小时之内应进行乙肝疫苗接种,而且越早越好。

  庄辉说,由于新生儿免疫功能不健全,一旦感染乙肝病毒,90%左右会引发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因此,新生儿应在出生后24小时内及时接种乙肝疫苗。然而,在我国一些偏远地区,还存在医务人员或家长对24小时内接种疫苗概念含混不清,导致疫苗注射不及时的情况。“有的人认为要等到孩子出生24小时后才打疫苗,这是不正确的。应该一出生就打,越快越好。”

  庄辉表示,我国实施计划免疫以来,人群乙肝病毒携带率明显下降,特别是5岁以下儿童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已提前实现中国乙肝防治规划的控制目标。

  对于仍存在少数新生儿感染乙肝病毒的情况,庄辉建议,新生儿的乙肝疫苗剂量最好从5微克加大到10微克;确保新生儿0、1、6个月全程接种,即在孩子刚出生时、1个月大、6个月大时分别接种乙肝疫苗,打满3针。由于乙肝病毒可经过胎盘或产道传播给婴儿,还可能通过哺乳、喂养等方式传播给婴儿,对于母亲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的孩子,应在出生时即采用乙肝免疫球蛋白加乙肝疫苗联合免疫,然后1个月和6个月后再分别接种一针乙肝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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