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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有产假吗?多少天?

2017-07-17 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2 得宝网

核心提示:随着二胎政策的开发,很多家庭开始计划生二胎了,其中孕妈咪最关心的就是第二胎的产假是怎样算的?其中最大的一个产别就是生二胎的产假不能享受30甜

随着二胎政策的开发,很多家庭开始计划生二胎了,其中孕妈咪最关心的就是第二胎的产假是怎样算的?其中最大的一个产别就是生二胎的产假不能享受30甜点额晚育假,并且南方也没有15天的看护假,

产假 一胎二胎有区分吗?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生育两孩不符合“第一个子女”的要求。因此,生育“单独二孩”的女职工不能享受30天的晚育假,同时男方也没有15天的看护假。湖南、深圳、福建、江苏、重庆等地的规定,也大同小异。

“产假福利”有必要打破原有的机械规定

“单独二孩”是新出台的政策,理应有新的制度与之配套。女职工应不应该享受晚育假、男职工应不应该享受看护假,实际上涉及“产假福利”设立初衷与相关利益权衡,有必要打破原有的机械规定。

如果出于保护妇女、新生儿的正当权利考虑,产妇毫无疑问应该享受第二个孩子的产假。如果出于“控制人口”的功利,或者出于对用人单位的利益考虑,自然是产假越少越好。

在产假享受方面 都不应该存在歧视

“产假福利”之所以被社会认可,一是因为女性怀孕生产需要漫长体力付出,而且在这个过程中承受巨大心理压力。生产之后,女性身心健康也有一个恢复的过程,所以需要产假来缓冲;二是因为新生儿不仅有哺乳、照顾的客观需要,而且科学证明父母的关爱陪护对孩子身心智力发育非常重要。考虑到女性身心恢复规律和孩子成长需求,还进一步衍生出了“晚育假”、“多胎假”、“男性看护假”等。

因此,基于妇女、小孩的人权考虑,能否享受“产假福利”应当是一个科学问题。无论是婚内生育还是婚外生育,无论是成熟分娩还是早产流产,无论是第一胎还是第二胎,无论是干部还是工人、学生,在产假享受方面,都不应该存在歧视。

逐步用国家“生育津贴”取代了用人单位的带薪产假

然而,考虑到社会分工与男女平等,女性除了要承担家庭角色之外,还要承担社会角色。因此,无论是女性的产假,还是男性的看护假,都涉及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冲突问题。解决冲突的思路,也经过了一个文明演变的过程,从没有保障到工作职位保障,再到带薪产假的落实。

对用人单位来说,带薪产假会增加成本,也带来了歧视女性的现实问题;另一方面,生孩子,不仅是一个家族血缘的延续,也是对民族、人类的责任与义务,所以现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已逐步用国家“生育津贴”取代了用人单位的带薪产假。

我国现实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并非国家法律,在思路上,还是着眼于计划生育和劳动保护,没有上升到人权与社会责任的高度,所以各个地方又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将其细化落实,这自然就带来了鲜明的地方“特色”和狭隘的功利色彩,不仅本身争议不可避免,而且也适应不了如“单独二孩”这 样的新情况。

关于“产假福利”的问题,不只“单独二孩”能否享受晚育假。近年来各地的扩展性规定、社会各界的相关建议,实际上都暴露了现有规定已经滞后的现实。因此,很有必要对“产假福利”正本清源,在科学调研后以立法形式加以确认。这样,既可避免因地方差异带来的不公平与争议,也能以“产假福利”的“一小步”,推动我国社会文明向前“一大步”。

二胎产假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生育第二胎产假规定内容如下:

1、适用人群

生育二胎需要符合一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依法取得再生育证明之后即为计划内生育。除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外,无论第几胎,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均可依法享受相应的产假等福利待遇。

2、二胎产假的长短

不管是一胎还是二胎,单胎顺产为90天,难产或多胞胎各相应增加15天。条例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是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从上述规定来看,生育二胎不是晚育,晚育假三十天和其配偶的晚育护理假三天无法享受。当然,如果单位能多给你30天晚育假,那就更好了。如果单位批准的话,你还可以申请两个半月的产前假,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收入不得低于以前月工资性收入的80%。

3、产假期间的待遇

产假期间,依法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如果本人工资标准高于社会保险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仍应由用人单位补足。

二胎产假规定2015

第三十三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第三十九条 依法生育子女的妇女,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第二十六条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七条 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本条例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三)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选择适用本条例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 向本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诊断证明材料

(二)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应当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

(三)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应当提供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从事出海捕捞有关证明。

(四)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提供收养证明。

(五)依据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2、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正)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保障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女职工享受前款规定的产假、哺乳假后立即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相应的工作岗位。

3、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一周;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

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给予假期三天。享受三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者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女方十五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三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本条规定的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除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 项、第(四)项规定外,凡年龄不满三十周岁的育龄妇女,其生育间隔应当为四年,?提前一年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一千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4、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第十八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5、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2004年修正本)略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

对于不按计划生育的,要给予适当的经济限制。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计划外生第二胎的,要取消其按合理生育所享受的医药、福利等待遇,还可视情况扣发一定比例的工资,或不得享受困难补助、托幼补助。

7、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

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

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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