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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体测要签生死状:学校是在推卸责任 凸显冷血无情

2017-07-15 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3 得宝网

核心提示:近日,天津一所高校在进行学生体质测试前,要求学生签订学校免责协议书,引起学生的不满,这则“学生体质测试要签 生死状 ”的新闻也在舆论中引发

  近日,天津一所高校在进行学生体质测试前,要求学生签订学校免责协议书,引起学生的不满,这则“学生体质测试要签 生死状 ”的新闻也在舆论中引发了不小的波澜。记者后来从该校了解到,在媒体报道这件事之后,学校已经取消了与学生签订体质测试免责协议的决定。但这起事件仍然给外界留下了几个巨大的问号——学生参加体质测试竟成了高危行为?那么,现在的体质测试是不是已经偏离了它的初衷?学校又该如何让体质测试真正发挥督促学生加强身体锻炼的本意呢?

  说到与学校签订的体质测试免责协议,天津这所高校的一名大一新生直言“荒谬”,她认为这是学校在推卸责任:“我们在上体育课之前并没有接受过特别仔细和全面的体检,也不知道自己会不会在运动的过程中出现什么危害。我觉得,作为学生,我们并不能完全由自己去面对参加体质测试之后可能出现的一切后果。”

  学生体测要签生死状,此举在高校数见不鲜。最近,天津医科大学要求学生签署一份“参加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责任书”,引起学生的不满。责任书第四条规定:学生如果因测试造成或导致伤残、人身损失或死亡,学生及其家属放弃追究组织者赔偿的权利。“这不就是让我们签署意外死亡学校免责条款吗”天津医科大学的学生认为。

  学校让学生或者公司让劳动者签订伤残免责的“生死状”已非新鲜事。应该说,管理方推脱责任的“生死状”没有法律效力,其背后则是一旦发生意外后管理者面对受害者家属巨额索赔时的无奈与无助。因此,不仅应问责如此随意违规的管理方,而且要以法治思维解决纠纷,让人们对当前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合理预测。

  稍有法律常识者都知道,“生死状”不会产生免除一方责任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自始无效。天津医科大学组织的体质健康测试中,一旦有学生发生意外,其本人或家属仍然可以要求组织者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然而,校方的回应不得不让人深思。一方面,体质健康测试不达标者不能毕业,达不到一定分数者不能评优,部分学生为拿到高分会隐瞒病情强行参加体测,难免发生意外。另外,其中有些免测项目只需学生出具医院证明即可,但很多学生担忧未来的档案中会留下免测烙印,说明身体有问题进而影响保研或就业。其三,近年来大学生跑步猝死的新闻让体育老师的心理负担逐渐加重。

  应该说,这些回应基本上切中了当前社会治理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一是部分人将是否于己有利作为判断规则公平与否,是否应该诚实信用的主要参照。如学校所言,不排除有学生为得高分或担心影响就业而隐瞒病情,发生意外后则迁怒于学校未尽到告知义务和管理责任。实际上这些人清楚自己的病情不适合某项测试,学校也尽到了告知义务,发生意外后却将自己的责任推脱得一干二净,以弱势群体自居,试图从校方那里谋取赔偿。二是部分人依然钟情于“以闹维权”,靠拉横幅或围堵所谓的“责任方”来施加压力,给他人带来负面影响。

  更有一些地方政府基于各种不当考虑,强迫无责方补偿所谓弱势受害方,且在发生意外后苛责迁怒于管理方。如笔者所在县城今年暑期有学生溺水身亡后,教育部门便强制所有教师立即到校开会,于两日内联系家长签订一纸“安全事项告知书”,要知道,此类告知书及告知事项已为每个老师耳熟能详,时时刻刻对学生及家长强调。但在突发事件前面,日常工作再完美也苍白无力,也可能承担莫名的责任。其背后则是目前处理纠纷时“以闹定责”的错误思维,谁闹得凶,谁会渲染悲情,营造舆论,谁便占据优势,让管理方不得不通过违规“生死状”来减轻责任。

  有必要强调,建设法治社会,必须摒弃“以闹定责”思维,依法划分纠纷双方责任,让守信守法者受益。如在体质健康测试中,只要校方尽到事前告知义务,对学生进行了体检,发生意外及时给予救助,就不该苛责校方,而由隐瞒病情的学生担责。这样一来,等于让守法者吃了定心丸,不必忧虑发生意外时的种种不可预测后果而向“生死状”求解,也给失信者一记警钟,让其为失信违规行为担责。

  各大高校开学已有快一个月的时间了,与高中不同,丰富多彩的大学生活除了学习,学生有更多时间锻炼身体。但是最近,天津医科大学要求学生签署一份“参加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责任书”,引起学生的不满。责任书第四条规定,学生如果因测试造成或导致伤残、人身损失或死亡,学生及其家属放弃追究组织者赔偿的权利。“这不就是让我们签署意外死亡学校免责条款吗?”天津医科大学的学生认为。

  校园内外发生学生安全事故,会让教育部门、学校背负巨大压力,为此要求加强学生安全教育与防护,并将安全责任分解传递,教育部门与学校,学校与教师、学生和家长,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这种心情可以理解。

  但担心参加体测的学生出现意外伤亡事故,就要求学生签署所谓“责任书”,放弃追究组织者赔偿的权利,如此急急撇清高校责任的“生死状”,将学生生命安全置于事外,凸显冷血无情,悖逆学生安全保护本义和学校教育本旨,还涉嫌多重违法。

  根据《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学校不但要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也有保障学生在校园、教学区内人身安全的义务。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成年、未成年学生分别具有职责范围的“教育、管理、保护”的安全责任,或合理注意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致使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等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而从《合同法》角度看,上述“学校免责”的“生死状”也不符法律精神。因为《合同法》不但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也规定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因而,无论是否签订免责“生死状”,无论学生及其家长之前是否承诺放弃责任追究,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学校对组织学生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均不能抽身事外,并不因一纸免责“生死状”的签署,就规避、免除了学校保护学生的法定义务,而转嫁责任于家长和学生。同时,也不因学生不签“生死状”,就可拒绝学生参加体测这一教育部的规定动作,排除学生正常的安全保护和受教育权利。

  可见,在对学生的安全保护上,法律自有明确规定,学校具有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无论学校与学生签不签免责书,法律都在那、规定都清楚。基于规避、免除学校自身责任的“生死状”,是涉嫌违法无效的“霸王条款”,不但有违教育宗旨,让学生和家长寒心,也因涉及违法、冷血等而显得弄巧成拙、多此一举。高校应该反思自身不足,提升教育责任心,并对学生安保加以改进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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