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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了吸毒狠心卖掉亲生女儿,,男孩卖5万女孩卖4万

2017-07-11 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4 得宝网

核心提示:这种父母的做法真让人心寒。男子石和女子张是一对恋人,2013年6月两人开始同居,过了一段时间张发现自己怀孕了,就告诉了石。对于这个消息两人并

  这种父母的做法真让人心寒。

  男子石和女子张是一对恋人,2013年6月两人开始同居,过了一段时间张发现自己怀孕了,就告诉了石。对于这个消息两人并不高兴,原来张和石都有吸毒史,因为吸毒两人的生活很窘迫,也因为吸毒,两人并没生孩子的打算。

  当时的情况是,石和张连堕胎的钱都没有。于是两人决定先将孩子生下来,然后再卖了。那年春节期间,两人去某宾馆买毒品时遇见了赵,两人托赵等张生产后将孩子卖了,还说若生了男孩卖5万元,生了女孩卖4万元。成交后,给赵好处费1万元。2014年4月,张在医院生下一女孩。孩子出生没多久,两人就联系赵以人民币38800元,将孩子卖给了三门峡的宁。所获款项,被两人用于吸毒和挥霍。

  法院认为,石和张二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婴儿,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各3年,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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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买卖儿女犯法吗?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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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吸毒危害对人体的危害

  一、吸毒对身心的危害

  (1)吸毒对身体的毒性作用:毒性作用是指用药剂量过大或用药时间过长引起的对身体的一种有害作用,通常伴有机体的功能失调和组织病理变化。中毒主要特征有:嗜睡、感觉迟钝、运动失调、幻觉、妄想、定向障碍等。

  (2)戒断反应:是长期吸毒造成的一种严重和具有潜在致命危险的身心损害,通常在突然终止用药或减少用药剂量后发生。许多吸毒者在没有经济来源购毒、吸毒的情况下,或死于严重的身体戒断反应引起的各种并发症,或由于痛苦难忍而自杀身亡。戒断反应也是吸毒者戒断难的重要原因。

  (3)精神障碍与变态:吸毒所致最突出的精神障碍是幻觉和思维障碍。他们的行为特点围绕毒品转,甚至为吸毒而丧失人性。

  (4)感染性疾病:静脉注射毒品给滥用者带来感染性合并症,最常见的有化脓性感染和乙形肝炎,及令人担忧的艾滋病问题。此外,还损害神经系统、免疫系统,易感染各种疾病。

  二、吸毒的法律后果: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吸毒者依照《禁毒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根据禁毒法的精神,吸毒者的法律地位可以表述为违法者,同时也是被救助者。《禁毒法》颁布实施后,对吸毒人员的首要任务是挽救和帮助,对吸毒成瘾人员要进行戒毒治疗,可以是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的形式。现在的说法叫强制隔离戒毒,且不再进行劳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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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吸毒行为的法律责任

  关于吸毒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人认为应把吸毒行为规定为犯罪,追究吸毒者的刑事责任。我们认为,我国目前对吸毒行为还不宜规定为犯罪而追究吸毒者的刑事责任,而是应当加强强制治疗和矫正措施。主要理由是:(1)吸毒者不是必然要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不可否认,吸毒除对个人身体造成损害外,还可能导致各种异常行为的发生,甚至诱发犯罪。但是,这不能说明,吸毒者必然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且有些毒品并不加强犯罪倾向。况且有些吸毒者有较好的经济来源,无需为获取毒品千方百计搞钱。因而不应以部分吸毒者违法犯罪,而认为所有吸毒者都可能违法犯罪。(2)吸毒者本身也是毒品受害者。吸毒上瘾容易戒断难,吸毒者在吸毒前对毒品的危害一般认识不够,他们或是出于好奇心尝试一下,或者为解脱一时精神烦恼而吸毒,但吸毒带来的欣快感,刺激他们再次吸食,直至成瘾。在这时他们才意识到吸毒的危害,却为时已晚,吸毒产生的躯体和心理依赖驱使着他们不断吸毒。(3)刑罚的功能对吸毒的效应并不强。吸毒者离不开毒品,主要是对毒品的依赖性在起作用。而消除其对毒品的依赖性,需要较长时间的医疗和心理矫正。这才是戒除毒瘾的根本办法。如果对吸毒者采取刑罚措施,虽然客观上能起到强制戒断毒品的作用,但吸毒者突然戒断毒品,会产生严重的戒断症状,有的甚至导致生命危险。所以对吸毒者来说,不仅是思想改造的问题,更主要的是采取医疗措施,使他们摆脱毒瘾控制。

  对吸毒行为不规定为犯罪,不等于法律和社会对这种行为可以置之不理。吸毒危害吸毒者的身体健康,刺激着毒品的生产与贩卖,引起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对吸毒行为,《关于禁毒的决定》把它规定为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给予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并对成瘾的吸毒行为规定要予以强制戒毒。

  具体说来,吸毒者的吸毒行为情节轻重不同,其法律责任也不尽相同。

  (一)一般吸毒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第3项规定,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第3项关于吸毒行为的处罚,作了重大的修改和补充,首先是提高了罚款的数额。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时,200元的罚款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数目,处200元的罚款的确能从经济上阻断其毒品来源。《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实施这几年来,我国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遍有了很大的提高。如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规定的200元以下罚款,对购买毒品一出手就成百上千的吸毒者来说已起不到威慑的作用。从目前我国公民的普遍生活水平来看,对吸毒者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还是能够起到教育、挽救吸毒者的作用。其次是去掉了警告的处罚方式。对于吸毒者来说,他们本来就已失去廉耻,无关痛痒、无关宏旨的警告已难以起到教育作用。《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第1款规定,对一般的吸毒行为,应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这旨在加强对吸毒行为的遏制和打击。

  (二)成瘾的吸毒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第2款的规定,主要分以下三个方面:

  1.治安处罚。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2.强制戒毒。吸毒直接危害身体健康,毒瘾发作易引起心力衰竭而死亡,有的吸毒者死于全身腐烂。吸食毒品还易传染疾病,甚至遗传疾病。不少吸毒者也认识到吸毒的危害,但成瘾后却无力自戒。有的吸毒者虽能自我戒绝,但如隔绝不了与外界的接触,受人引诱就一吸再吸,以致不能自拔。所以,由国家强制将吸毒成瘾者收容起来,放置于专门场所,使之得到医疗和教育,最终戒绝毒瘾。这将有利于切实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规定,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外,还应予以强制戒除其毒瘾,进行治疗、教育。

  3.劳动教养。《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规定,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者经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过程中予以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其毒瘾。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对吸毒者适当劳动教养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行为人故意吸毒已经形成瘾癖;二是行为人因吸毒成瘾被适用过强制戒毒;三是行为人再次故意吸毒。只有行为人同时具备了这三个条件,才能适用劳动教养。之所以要规定劳动教养,我们认为是因为这有利于加强对吸毒者的思想教育和改造,因为劳动教养所实行边劳动边教育边学习的管理制度,将吸毒者投入劳动教养场所,使之在劳动教养过程中戒除毒瘾,从而得到身心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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