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众议院在一项法律中规定,年满3岁的儿童有权要求进入幼儿园。虽然此法规已于1996年1月1日生效,但那些没有足够入园名额提供给孩子的城市与地区,还享有该法延迟到1999年1月1日生效的过渡期。目前尚不清楚的是,1999年1月1日到期后,如何具体满足这个权益问题呢?
怎样才能算是不违法呢?应该是半天(6小时),还是全天入园?
希望入园的父母及孩子应该居住在多远的范围内:是3千米、6千米,还是10千米?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幼儿入园应达到的质量:如一般规定25个孩子一个班,能允许扩大到27个孩子吗?
到目前为止,对这些以及类似的问题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作为父母应当在适当的路途范围内,为孩子寻找教学质量好的幼儿园。该法规同样适用于巴伐利亚州,不会因有所谓的本地特权而废止该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