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泽涛觉得这个模式从销售再到利益分配都是错的,直言“这个太不合理了,我有什么错?”所以他自己签了赞助商,而这个赞助商是国家游泳队赞助商的竞争对手,所以游泳中心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游泳中心自然无法容忍宁泽涛这样的“职员”。为了避免出现类似宁泽涛这样的人,游泳中心早在2011年制定的《国家游泳队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经营、社会活动的管理办法》就要求,“在役运动员不得单方面与商业推广单位及企业签订协议”。
该管理办法的依据,是国家体育总局的前身国家体委在1996年下发的《加强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的第一条规定“在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
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将上述规定做了修改,明确提出“依法保障运动员的权益”。2006年的文件同时明确了原国家体委1996年版文件废止。
体育总局制定这个新规的意思就是,运动员可以通过自己的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来获得收益,签订商业合同并获得应得的分红,而不是被打包销售,自己应得的提成还要被公司、主管、中介瓜分掉。
然而,游泳中心却绕开了2006年的这个文件,反而根据已经废止的1996年版文件依然规定“国家游泳队在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并未提及保护运动员的权益。
从某种程度来说,游泳中心就像一个违反了劳动法的霸道公司,侵占了宁泽涛的大额提成还说自己是按规章制度来办事。
二、林丹模式值得借鉴
对比起其它运动管理中心的管理模式,游泳中心的模式就更显得霸道和落后。比如乒羽中心的管理,就显得比较开明。国家羽毛球队集体签约李宁,按理说,林丹应该穿李宁的衣服、拿着李宁的球拍参加奥运会。但事实上林丹是拿着李宁竞品尤尼克斯的羽毛球拍参加比赛的,并且在赛场之外,林丹也可以出现在尤尼克斯的视频广告和商业活动中。
林丹
不过,林丹在赛场使用的球拍的拍面上并没有尤尼克斯的logo。这也是对国家队赞助商李宁的一种妥协。
出现在林丹身上的这种模式,称之为“个人商签”。这种模式在篮球、网球、羽毛球、田径等多个领域已经通行,它可以较大程度地照顾到国家队和运动员双方的权益。越来越多的知名运动员开始采用这种模式,如苏炳添、张培萌等,他们所隶属的运动管理中心也默许了这种模式。
而游泳中心却用一纸规定告诉宁泽涛,你没有选择的权利,这显然是跟这个时代的发展趋势背向而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