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24个“世界艾滋病日”来临之际,全社会再次聚焦艾滋病这一话题,关注艾滋病患者这个特殊群体。一方面,我们不应歧视艾滋病毒携带者,不能将他们“污名化”,在就业、医疗等方面为他们设置障碍。另一方面,从本报报道的两个案例来看,笔者认为,全社会也应呼吁艾滋病患者自尊自重,不能在明知自己患病的情况下,仍不采取保护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这样做是极不道德的,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艾滋病是一种会致命的疾病,让很多人“谈艾色变”。可一些人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性途径感染上艾滋病。像徐某(化名)那样已染上艾滋病毒的患者,在与异性交往时不公开身份,毫无顾忌地发生性行为,这不是很可耻的吗?在马女士(化名)的案例中,其同性恋前夫很可能在婚前就已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但他隐瞒了病情,隐瞒了性取向,这无疑是“双重的罪过”。
从受害者角度来看,笔者认为这两个案例给我们的教训是,异性交友一定要谨慎,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据专家统计,中国新增的艾滋病逾八成是通过性途径传播的。因此,公众除了要在娱乐场所、多性伴情况下加强自我保护外,借助网络、公共场所的交友也须慎之又慎。在本报报道的两个案例中,林女士就是通过网络结识艾滋病男友,而马女士是在相亲角认识前夫的,她们对自己的性伴侣都不 “知根知底”,这就增加了感染艾滋病的风险性。
在艾滋病性传播风险日益上升的今天,公众一定要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已感染上艾滋病的患者切不可通过性途径,葬送他人幸福。只有从这两方面同时入手,才能更有效地斩断艾滋病毒传播的“魔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