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首先提出分手的那—方,没有说出任何理由,或者所说的理由无法被对方所接受,因此对方感到自己被毫无理由地抛弃了,严重伤害自己的人格与尊严。
4、双方的交往受到某些社会压力,恋爱“只许成功不许失败”,而一方觉得对方把交往失败的责任全部推给了自己,感到蒙受了较大的冤屈。
仔细想想,那些由于性生活不好而结下仇怨的夫妻们,不也是由于上述误解造成的吗?
在第一点上,有些丈夫强迫妻子做一些她所不愿意做的性动作,又把妻子的抵制看成是“半推半就”或者“嘴上说不,心里说行”,结果妻子理所当然地感到自己受到了欺压和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