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08年底,《花木兰》电影征选男二号,对方对韩庚十分中意并和SM公司多次沟通,SM公司却以种种借口推掉。此事不仅限制了韩庚的个人发展,也违背了SM公司早前一直给韩庚在表演方面发展空间的承诺。
对于以上诸多事实,我认为:首先,与组合中的其他主要韩国成员相比,SM给韩庚的机会本来就少(出道至今才单独代言过两个品牌、拍摄过一部电视剧),与其知名度与重要性严重不成比例,非但如此,又在业务人主动找到韩庚时在其中有意制造阻力,这实际上是SM公司对韩庚的歧视;

其次,面对大好机会,SM公司不是努力为韩庚争取,反而有打压之势,唯恐韩庚形成自己的发展空间与资源,这是对韩庚合法权益的公然侵犯,也是对韩庚个人发展的严重制约;
最后,根据韩国宪法及民法规定,经济活动自由是人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不得试图或者实际上对他人的经济活动自由予以剥夺或者限制,SM公司的一系列无理行为意欲并实际上加深了韩庚对于SM公司的依附关系,束缚了韩庚经济活动自由,是对韩庚基本人权的严重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