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以物权法断案
空姐分到房产20%的份额
法庭上,思思承认,首付款都是小智一方付的,不过她坚持房子的按揭款她也一直有承担,而当初小智家人出钱是给她和小智买婚房,相当于赠与,因此房产她和小智应该一人一半。
“按揭你有承担,拿出证据来看看?”小智一方拿出了所有的付款凭证,证明包括买房和按揭都是通过小智的账户走账的,思思并没有出过一分钱。
小智一方说,当初是为了照顾思思的情绪,才在房产证上加了她的名字,但房子的产权证一直在小智手里,不存在买房送给思思的情形。
滨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涉案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名下,属于恋爱双方共同共有。现双方已经解除恋爱关系,涉案房屋已经丧失了共有的基础,符合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应准予分割”。
同时,法院认为,思思主张房产是小智家人的赠与,她应依法分得一半产权份额,但她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鉴于原、被告未对房屋份额进行约定,且原告未实际出资,均由被告出资,考虑双方的生产、生活需要,法院酌情确定原告思思的产权份额为20%”。
11月14日,双方还就房产具体分割达成调解意见:位于滨江的房产归小智所有,小智分期支付思思房屋折价款共计13万元,第一期7万元于2012年11月16日前付清,第二期6万元于2012年12月31日前付清。
如果小智未按调解协议任何一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支付思思违约金1.3万元,思思可就全部房屋折价余款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
小智付完款后,办理案涉房屋物权登记手续时,思思应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