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健康大全 >体检 > 体检常识>正文

体检常识 入职体检的合格参考标准

2017-11-30 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20 得宝网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大动脉炎、血管闭塞性脉管炎、雷诺氏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结语:在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不仅拼工作的能力,身体的健康也很重要。不是有句老话嘛: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如果你练自己的身体都不爱惜,又有哪个工作单位愿意接纳你呢,怎么放心将工作交给你来做呢?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得宝网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