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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 未交易还是定性为走私武器

2017-08-02 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1 得宝网

核心提示:因网购了24支仿真枪被判无期的刘大蔚。受访者供图近日,叶某非法买卖枪支被从宽判缓刑的消息引发关注。网购气枪1支、子弹964发的叶某,因适用今

  因网购了24支仿真枪被判无期的刘大蔚。受访者供图

  近日,叶某非法买卖枪支被从宽判缓刑的消息引发关注。网购气枪1支、子弹964发的叶某,因适用今年7月来推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这让刘行中想不通,为什么他的儿子刘大蔚因网购了24支仿真枪,被判了无期?

  2014年7月16日,时年18岁的四川达州小伙刘大蔚,花30540元网购了24支仿真枪。当月22日,该批枪形物被福建省石狮海关缉私分局在泉州某物流公司查获。8月31日,刘大蔚被刑拘,后于9月29日被逮捕。

  去年4月30日,泉州市中级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一审判决书中称,经鉴定,送检的24支“仿真枪”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有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8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刘大蔚的上诉,维持原判。

  如今,刘大蔚被羁押于漳州市监狱。

  3万多元网购24支仿真枪

  2014年8月31日,丰收时节,四川达州大竹县村民刘行中和妻子一早就出门找收割机,儿子刘大蔚则躺在屋里打呼噜。“本想叫他一起下地,又打消了这个念头。没承想,这成了父子间的告别。”刘行中说。

  当天中午,刘行中接到县公安局电话说,儿子被带走了。赶回家后,当地公安和泉州海关递给他一张逮捕证,上面写着,刘大蔚涉嫌“走私武器罪”。

  夫妻俩蒙了:“儿子的确打小喜欢玩具枪,但不可能干走私武器的事。”两人思前想后,唯一能想到的“疑点”,就是儿子7月16日在网上向“台湾卖家”购买仿真枪。

  刘行中说,刘大蔚从小喜欢玩具枪,床头挂了十几支,从十几元到一百多不等。在当地,长辈们逢年过节都会送男孩子遥控车或玩具枪,这一点并不奇怪。此外,儿子前两年还曾在深圳一家玩具厂打工,厂里也生产玩具枪。

  网购仿真枪的事情,夫妇二人也都知道,“儿子跟我们磨了好些天才被允许。当天我跟他一起去银行打的款,24支仿真枪,3万多一点。”刘大蔚的母亲胡国继说,就连买枪的钱,也是儿子打工攒下来的。

  “当时儿子说只是仿真枪,威力很小,跟平时收藏的没什么区别,不能伤人。之所以贵,是因为‘做工精致’。”在刘行中看来,儿子一直懂事听话,也从没有因为玩具枪与人发生不快。

  法院以走私武器判无期

  刘行中表示,刘大蔚以前收藏的枪很多,但都是打塑料子弹的,打出去,连家门口电线杆子上的鸟都够不着。

  “变化发生在儿子去深圳玩具厂打工以后。”刘行中回忆,2012年的一天,儿子在厂区附近捡到一张广告卡片,上面写着仿真枪收藏爱好者的电话。刘大蔚好奇,就打了过去。对方说“有仿真枪卖,比你厂里的做工好一点”。

  2014年7月,对方给刘大蔚打来电话。当时他在大竹县老家等候征兵,就想着买两支收藏一下,但对方说“20支起售”。刘大蔚在网上看到对方传来的仿真枪图片后,越发喜欢,就征求父母意见。

  刘行中说,儿子解释了很多遍,“就是一些做工精致的仿真枪,用来收藏的。”

  对于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判决,刘行中夫妇难以接受。他表示,儿子付款后没几天,对方就通知说“交易取消了”,钱也一分不少地退回来了。“他甚至连这批‘枪’的样子都没看到,怎么就被定性为‘走私武器’了呢?”

  1.枪支标准

  销售无法射穿皮肤枪形物即非法

  “买的时候儿子确认过是仿真枪,威力很小,只是做工精致些,拿来收藏的。”刘行中称,涉案仿真枪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枪支,儿子也绝无走私武器的故意。

  最终,这24支枪形物中,20支被鉴定为真枪。福建省高院二审判决书显示,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当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注:“枪口比动能”指弹丸出膛后、在枪口附近位置时具有的动能与弹丸横截面积的比值)

  据检察日报报道,类似的枪支鉴定标准,在香港是7.077焦耳/平方厘米,在台湾则是20焦耳/平方厘米。律师介绍说,2008年以前,这一非制式枪支鉴定标准还是16焦耳/平方厘米。

  2001年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试验结果显示,当枪口比动能在10焦耳/平方厘米以下时,较难嵌入干燥松树木板,只能在木板上形成一定深度的弹坑;枪口比动能在16焦耳/平方厘米时弹头具备嵌入干燥松树木板能力的能量界限。

  知名军事专栏作家、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博士、军事及国际政治评论人朱江明介绍说,16焦耳/平方厘米是经过科学验证能对人类皮肤造成穿透性伤害的最低标准。按此标准,任何能够穿透皮肤、对皮肤以下组织造成伤害的枪械,均被认定为枪支。从数据上而言,目前的标准提高了近10倍,其制定依据是,1.8焦耳/平方厘米是对裸露人眼造成伤害的最低值。

  也就是说,销售一支连皮肤都无法射穿的枪形物体,在现行管理制度中都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如果仅仅是销售杀伤力不大的仿真枪或玩具枪,对社会整体危害并不大”。

  2.量刑问题

  “同案不同判”律师直呼差距太大

  刘大蔚方面表示,案发时其刚成年,购买仿真枪仅为个人收藏娱乐而非牟利,且并未收到实际货物,亦未流入社会,情节轻微。

  二审法院则认定,刘走私枪支多达20支,属走私武器“情节特别严重”,且无任何减轻、免除处罚情节,依法应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原审已充分考虑相关酌定从宽情节,从轻判处刘某无期徒刑,量刑适当。”最终维持原判。

  近日,据媒体报道,通过网络购买气枪1支、子弹964发的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而此前因出售20支仿真枪被指控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的玩具小贩王国其,也终于得到无罪认定。今年8月,还获得国家赔偿43万元。

  对于此类仿真枪案件“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大蔚的辩护律师徐昕直呼“差距太大”。在他看来,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似乎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判得轻的法官会更多地考虑到案件其他因素,而判得重的就只是按相关条款机械裁定。”徐昕说,眼下司法机关参照的枪支标准脱离生活常识,刘大蔚被判“无期徒刑”明显属于重判。

  四川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副教授莫晓宇认为,从刑法角度来讲涉枪犯罪属于“法定犯”,和盗窃、杀人等“自然犯”不同。“法定犯”从本义上讲不一定是犯罪,只是法律作出了专门规定,例如除了有获取、持有枪支资格的国家机关外,任何人获取、持有枪支都算犯罪。

  所以,刑法理论上讲,法定犯要求是“主观故意”的,即只有犯罪嫌疑人明知走私、制造的物品是枪支,才构成犯罪。本案中,若不能查明行为人是明知枪支而购买,就不能认定其为犯罪。此外,如果他在与卖家的聊天记录中一直用“玩具枪”“仿真枪”来指称购买对象,那么仅凭他在网上购买特定器械的行为,不足以认定其构成走私武器罪。

  此外,按照刑法“谦抑性原则”,在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真枪而购买的情况下,法律应做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

  网购仿真枪者没有走私武器的故意,能判无期徒刑吗?

  这起案件的被告刘某被判了无期徒刑,按刑法规定,所有适用无期徒刑的犯罪都是故意犯罪。所谓故意犯罪,按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刘某是故意犯罪吗?按刘某律师的说法,刘某在网上查看的就是仿真枪玩具,现货未收到,对其致伤力一无所知,不可能有“走私武器”的故意。但也有人认为,判决声称“为逃避海关监管,台湾卖家将24支仿真枪支藏于饮水机箱体内部,辗转交由台湾、厦门、泉州、金门等物流、进出口公司进行报关、缴纳关税、转运。”而刘某对一切知情,因此明显是知法犯法,是故意犯了走私武器罪。

  这里必须要做一个区分,刘某的确有“走私”的行为,也的确是因为知道买的货品走正规渠道肯定无法光明正大入境,才让卖家采取了非法的运货手段,但这不代表刘某就知道他是在“走私武器”,因为他确实很可能不知道这些仿真枪算作真枪。判决书中完全没有交代刘某购买这些仿真枪的目的,按律师所说,他买这些仿真枪的目的很可能只是“用于真人CS游戏”,“或放在家里显摆”。这是很多相关案件的检察机关都承认的,那些从香港携带“仿真枪”入境者的动机,“有时非常单纯,仅仅是因为爱好军事”。

  如果刘某确实不知道他走私的是武器,那么又如何呢?有人主张,我国法律并不存在“不知者无罪”的说法,否认人们就有很多借口逃脱法律惩罚,既然司法解释确实认定被告走私的是真枪,那么他就是故意走私武器。然而,这是在基于人们充分学习法律,或者清楚了解到自己的行为有多么不妥(例如故意杀人等“自然犯”),才说得通的。而现代社会的特征是,很多情况下,民众难以对纷繁复杂的法律规定都有了解,以至法学专家都难以做到,所以这一原则出现了非常明显的动摇。如《韩国刑法典》第16条就规定:“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依法令不构成犯罪,如其误认确有正当理由者,不予处罚。”

  事实上,对作为普通消费者的民众赋予超出其认识能力的注意义务,实属强人所难。作为消费者,不可能对自己在玩具市场或者在网上购买的玩具枪进行专业的枪口比动能鉴定。刘某尽管是在境外网站购买枪支,算是“懂得比较多”的枪支爱好者,但也不应该要求其认识到购买的仿真枪可以算作真枪,更不要说强行认定刘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认定刘某“故意走私武器”,进而判无期徒刑,这是说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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