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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10年后想反悔 称不符合法律规定

2017-08-02 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1 得宝网

核心提示:买了10年的房子一直过不了户,无奈之下程先生将曾经的卖主鲁某告上了法庭,没想卖主却当庭指出当初签订的房屋合同违背了法规,应属无效,想反悔。昨

  买了10年的房子一直过不了户,无奈之下程先生将曾经的卖主鲁某告上了法庭,没想卖主却当庭指出当初签订的房屋合同违背了法规,应属无效,想反悔。昨悉,法院认定该房屋合同合法有效。

  2004年8月,程先生看中了鲁某位于武昌区一套100多平米的房子。这套房是2001年鲁某作为单位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产权100%归个人所有。但在当时,鲁某手中只有刚刚办好的房产证,单位还未来得及为其办理土地证。

  虽然两证不齐,但由于程先生对该房的地段、户型等都十分满意,还是下定决心,同意以31.5万元的价格买下这套房。很快,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并在武昌区公证处公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程先生先付25万元购房款,余下的6.5万元等到单位办好土地证后,双方携两证办过户时,程先生再补齐。

  从鲁某手中拿到房屋钥匙和房产证后,程先生便和家人搬进了这套心仪已久的房子中,这一住就是10年,没想过户的事也拖了10年。

  2012年,程先生偶然听邻居说起,房屋土地证已经办下来了,于是赶紧联系鲁某,三番五次催着鲁某去办理过户手续。可鲁某开始推脱,后来直接拒绝了程先生的要求。

  几年的“拉锯战”无果后,气愤的程先生一纸诉状将鲁某告上法庭。

  “房屋上市交易应该土地证、房产证齐全才能正式使用交易。”鲁某认为,他和程先生当年签房屋意向书时,房子没有土地证,不符合商品房上市交易的法律规定。

  同时,鲁某还找出了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规定“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鲁某表示,当年卖房时没满5年,所以自己和程先生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

  受理此案的法院明确表示,该房屋合同合法有效,并对鲁某的说法认定无效。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而该房屋已于2011年就获批准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所以程先生和鲁某签订的合法有效。

  法院指出,鲁某所说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关规定中明确“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该合同是买卖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所以合同合法有效。鲁某应按约协助程先生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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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昌一对夫妇卖房并收到房款后,拒不交付房屋,在里面生活长达6年,对法院判决也拒不执行。昨日,武昌区法院出动30余名工作人员及法警,对该房屋执行了强制腾退。

  办案法官介绍,2010年6月9日,张某夫妇全权委托中介徐某,代理出售一套140平米的住房。同月29日,徐某以66.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出售给周某夫妇。当年7月7日,双方完成过户手续,买家周某夫妇取得房产证和土地证。

  交易完成后,拿到房款的张某夫妇,却以种种理由拒绝交房。2011年12月,周某夫妇诉至武昌区人民法院。

  2012年,武昌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张某夫妇辩称,自己向原告周某的朋友李某借了钱,李某又在向周某借钱。为了帮李某顺利借到钱,他们才签了卖房委托书,卖房不是自己真实意愿,只是作为债务担保。

  原告周某则称,自己是通过中介买的房,其间并无借贷关系。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张某夫妇未提供证据证明卖房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愿,却签署了委托卖房的公证书;而原告周某夫妇通过交易过户取得房屋的两证,已是该房屋的所有人。据此,判决被告张某夫妇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腾退房屋,交付给原告。

  张某夫妇上诉,武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2012年7月26日,周某夫妇向武昌区法院申请执行交房,该院向张某夫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腾退,但张某夫妇拒接电话。

  今年8月2日,武昌区法院依法对张某夫妇分别处以司法拘留15日。被拘留当天,张某夫妇书面承诺搬离,却未履行承诺。

  昨日上午,武昌区法院依法采取强制腾退措施。当时张某不在家,只有其妻王某在家中。干警将王某带离,随后将屋内财物清点登记后,请搬家公司搬到法院为其寻找的租住屋内。执行过程全程有录像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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