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统筹补偿
1、一般疾病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药费用补偿:
注:县城内未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定点民营医院,按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执行
2、特殊病种(含慢性病)门诊补偿。参合人员持医院诊断(疾病)证明书到县合医办、各乡镇合医办申请办理特殊病(慢性病)卡,凭此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与本疾病相关的医药费用按75%的比例报销。
特殊病(含慢性病)病种范围:高血压(Ⅱ、Ⅲ)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精神类疾病(包含精神病分裂症、躁狂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伴发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精神障碍等)、活动性结核、脑出血、脑梗塞、脑梗死、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支气管炎伴肺气肿、慢性溃疡性结肠炎、甲亢、甲状腺功能减退、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冠心病、肺心病、肺结核、糖尿病及并发症、白癜风、痛风、慢性骨髓炎,支气管哮喘、椎间盘突出症、血友病、地中海贫血等疾病。
一般疾病住院统筹补偿
1、参合患者每次住院医药费用报销补偿时,首先扣除不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费用和应自付的特殊医用材料费,再减去起付线金额,对剩余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以次为单位按下表标准实行分级分段报销补偿,经转诊审批患者年度内只扣除一次起付线,未经转诊审批按次扣减。
注:县城内未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定点民营医院,按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执行
2、凡需要在州外医院就诊住院的参合患者必须在各县(市)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办理转诊审批登记,出院结算时方可按照省内省级、省外非营利性三级医院“经转诊”的报销比例给予补偿,否则按非转诊标准补偿。
3.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偿。参合孕产妇在县(市)级以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试行单病种定额限价,其定额限价医药费在扣除相应项目补助后(400元的自付部分外),剩余部分由新农合基金按100﹪的比例给予补偿。
重大疾病保障
(1)省级重大疾病病种:先天性心脏病(18岁以下儿童)、白血病(18岁以下儿童)、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终末期肾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慢性髓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脑梗塞)、血友病A、血友病B、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地中海贫血、儿童尿道下裂、老年性白内障、儿童苯丙酮尿症等25种重大疾病。
(2)州级重大疾病病种:肝癌、鼻咽癌、淋巴癌、肾癌、胰腺癌、膀胱癌、卵巢癌、胆囊癌、非何杰金淋巴癌、子宫内膜癌、骨癌、骨肉癌、甲状腺癌、前列腺癌、睾丸癌、附睾癌、喉癌、阴茎癌、皮肤癌、胆管癌、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脑垂体功能异常、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麻风病畸残矫治、重症胰腺炎等25种重大疾病。
(3)保障范围内重大疾病经转诊审批,在省、州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省、州重大疾病临床路径限额定额标准,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按80%的比例进行报销。不按临床路径执行的医药费用及与重大疾病不相关的医药费用按一般性疾病住院补偿标准报销,未经转诊按非转诊执行。
重大疾病住院救治费用按省、州重大疾病定额限额付费标准执行。实行定额支付的,定点救治医院只能按该定额支付标准收取费用,定额费用由新农合基金承担80%,其余由患者承担;实行限额付费的,定点救治医院所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限额标准,限额标准内据实收取,限额内据实合规医药费用由新农合基金承担80%,其余由患者承担;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病人,在新农合报销及大病保险补助后,自付部分按当地救助规定申请救助。
二、什么是医疗救助扶贫?
医疗救助扶贫就是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产生的医疗费用,在新农合报销、大病医疗保险赔付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再次进行补偿报销,目的是解决农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精准扶贫助推同步小康的一项重要措施。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患者,看病就医取消起付线,并在原相应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予以补偿;持有独生子女证和二女结扎证的参合人群、80岁以上参合老年人,住院医药费用提高10个百分点予以补偿。
三、什么是跨省就医联网结报?
新农合跨省就医联网结报是指参合患者到参合省以外的新农合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定点医疗机构(简称跨省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时可在医院结算窗口直接结算,患者只需支付自付费用,新农合补偿费用由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
现可享受的省份有:辽宁、吉林、安徽、海南、四川、贵州、陕西、甘肃、西藏等9个省份。
如何办理转诊:在外务工、探亲(异地长期居住)的参合患者,如需在居住地住院,应由本人或家属通过电话等方式 联系参合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诊手续;未在入院前办理转诊的以及异地急诊的 参合患者,可自入院后 五个工作日内补办转诊手续,转诊办理成功后,国家卫生计生委新农合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中心 将通过短信通知结果,患者持短信中的转诊单号 和身份证办理入院手续。
办理住院手续时应携带哪些材料:参合患者在办理入院登记时应主动向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出示:合作医疗证/卡(居民健康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和监护人身份证)、住院证明、转诊单(或国家卫生计生委新农合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中心的短信通知)。
四、违规处理:
参合人员有冒用、伪造、出借新农合(证)卡等行为,通过伪造、涂改医疗费用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弄虚作假获取医疗费用报销的,暂停其享受居民补偿待遇,并依有关规定追回已报销的医疗费用,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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