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常见问题的实证分析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察局项炳康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定义,食品添加剂是指为了改善食品的质量和颜色、香、味道、防腐、保鲜、加工技术的必要性而添加到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在执法实践中,比较棘手的问题主要涉及食品添加剂的带入、背景等。
食品添加剂的原则概念分析与实践把握
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0-2014 )的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合法带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个是最终产品的被动带入,某种食品根据GB2760-2014的规定允许使用某种食品添加剂
举个例子说明,酱肉中不允许使用安息香酸,但作为配料使用的酱油可以使用苯甲酸,此时,生产的酱肉带有少量或微量的苯甲酸。 根据GB2760-2014第3.4.1条,这种被动带入是a )基于本标准,食品原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的b )食品原料中该添加剂的使用量不得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c )这些原料是通常的生产食品中添加剂的含量不得超过从原料带入的水平d )从原料带入食品的添加剂的含量明显低于直接添加到食品中通常需要的水平。 以酱肉的生产加工为例,根据GB2760-2014,作为原料的酱油苯甲酸的最大使用量为1g/kg。 酱油在最终产品酱肉质量中所占的比例很小,因此从对应的酱肉中苯甲酸应该远远低于1g/kg。
在执法实践中,判断食品添加剂的被动带入和自主添加的混合状况比较困难,实际上一些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的不法分子有可能以食品添加剂的被动带入为借口逃避行政处罚。 对于这种情况,执法人员应该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大量取证,恢复事实的真相。 可以使用的几种方法是详细调查生产过程。要求提供原料表以明确原料所占的比例,假设上述酱油小于生产酱肉全部原料所占比例的5%,则最终产品酱肉中苯甲酸检测的最大大使根据最终产品的性质,分析是否需要积极添加该食品添加剂,排除可能性等。
二是原料自主带入。 这种情况比较容易掌握。 根据GB2760-2014第3.4.2条,这种带入随着食品的生产加工越来越专业,某种原料可能是为了生产特定的食品而设置的,这种原料是按照GB2760-2014的规定因为这种原料专用于最终产品,GB2760-2014允许这种食品添加剂,但是有两个条件。 一是食品添加剂在最终产品中的量符合GB2760-2014的规定。 二是该原料标签应该明确表示用于生产该特定食品。
二、“食品添加剂”相关背景因素分析
这里的“食品添加剂”用双引号括起来的不是这里所说的真正的食品添加剂,而是因为背景,所以检测出了和食品添加剂相同的成分。
关于背景,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都没有提及。 但是,卫计委表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0-2014 )是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标准,有明确的适用范围。 食品本身天然存在的物质(背景),例如天然存在的苯甲酸、铝等不是食品添加剂的范畴,不适用于本标准。 食品生产中食品添加剂的应用状况的监测(即食品生产中食品添加剂的投入记录等过程监督管理)是判断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应用是否符合标准的最好手段。 ”。 从这个回答中,我们大致可以知道根源所在的概念。 其实质天然存在于食品中,不是添加的。 关于天然存在的问题,(1)原料本身的天然存在; (2)环境、辅助材料、包装材料的迁移(3)动植物生长过程中的代谢产生、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微生物代谢生成。 为了保证监督管理不偏不倚,防止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遵守法律的主体被本底要素不合理处罚,有关部门尽快进行风险评价,了解哪些食品中容易存在本底要素,本底是什么物质(为了便于理解,具体分析了两种根本原因。
第一,是铝的根源要素。 根据GB2760-2014,含铝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钾、硫酸铝)作为蓬松剂、稳定剂使用。 例如,油炸食品、烘焙食品使用含氧化铝食品添加剂,达到体积大、稳定的目的。 因为新鲜的海哲水多,皮厚,还含有毒素,所以有必要对盐进行含有硫酸铝钾(或硫酸铝铵)的盐渍处理。 上述情况只有铝的残留量达到标准,都是允许的。
2014年5月14日,国家卫生计划委员会等5个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GB2760-2014发布前),2014年7月1日以后,面粉及产品(特殊产品除外,见公告)生产中硫酸铝钾、硫酸钾但是,在之后的吸引检查中,面粉大多还残留有铝,因为含铝食品添加剂的非法添加还在继续,所以经常在后台带入。 据专家分析,作为原料的小麦可能在栽培地土壤中的铝含量、污染水质灌溉、酸雨降雨、使用肥料的带入、机械设备等加工过程中带入等各种可能性。 从栽培到生产加工,各环节都带入铝,有可能带来面粉中铝的积累和最终表现。 可见铝背景适合原料本身的天然存在,以及环境、辅料、包装材料的迁移两种情况。 关于积极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还是如何判断背景因素,是现实的判断课题。 在2014年6月24日国家卫生计划委员会发表的《中国居民膳食铝暴露风险评估报告》中,“目前,中国各类食品中铝的真实背景含量尚不清楚,可能含有铝的所有食品的消费量数据也不足, 开展各类食品中铝背景含量和相应的食品消费量调查,在此基础上进行中国居民膳食铝暴露量的准确评价是下一项工作的重点”。 2014年7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食品中的铝残留》份文件,本文专家称:“加快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进“中国主要植物性食品及食品原料中铝背景含量调查”,促进中国小麦粉、淀粉等食品原料的铝为今后的监督管理判断相关食品中铝残留是天然来源还是超范围滥用提供科学依据”。
二是苯甲酸的背景因素。 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及其钠盐作为防腐剂被广泛用于食品的保鲜,GB2760-2014苯甲酸的使用受到限制。 专业研究表明,自然界许多动植物本身也存在苯甲酸,被认为是其天然成分,主要有三种来源: (1)从苯甲醛直接氧化为苯甲酸; (2)通过植物和微生物体内苯丙氨酸的代谢分解生成苯甲酸(3)马尿酸被乳酸菌水解生成苯甲酸。 研究表明,苯甲酸背景符合动植物生长过程中的代谢产生、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微生物代谢生成的情况。 目前,可能有苯甲酸背景因素的食品主要有乳制品、含乳食品、干枣等水果干货、蜂产品、发酵食品等,在执法实践中需要慎重识别。
三、食品添加剂超标的主观因素审查问题
在执法实践中,当事人多以不积极使用食品添加剂、不知道等理由为食品添加剂超标进行抗辩。 这里提到食品添加剂超过标准进行行政处罚是否需要审查主观因素. 一般来说,与刑事制裁不同,行政违法行为的定性原则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否则不需要审查当事人的主观因素。 《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没有限制主观因素,因此认为当事人没有自主行为、不知道等,食品添加剂有不能超过标准的答辩理由。 当然,如上所述,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合法带入、背景因素。
为了进一步论证这个问题,可以以食品添加剂的带入原则为例进行分析。 我们提出当事人不知道的答辩理由不是主要在生产加工中投入食品添加剂使用,而是因为作为原料使用的食品原料超过标准或超过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所以最终产品中食品添加剂超过标准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无论是最终产品的被动带入还是原料的自主带入,都有条件严格的限制,只要不满足条件的规定,就会成为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这些条件中没有主观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没有明确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中的主观问题,但通过这些条款的安排,可以推断主观因素不是食品添加剂使用违法行为的组成部分。 当事人在原料本身的食品添加剂有问题,最终产品出现问题的情况下,除非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带入规定,否则不能免除责任,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