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2016年12月,某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城区家庭型餐厅检查时,在厨房操作间配置了规格500g/瓶的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果绿”,商品价值30元,开封使用后,剩下的200个,其外包装标签
【分岐】
对这件事的处罚,执法人员提出了四点意见。
第一意见:通过经营不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处罚。
理由:这家餐厅购买的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果绿”主要用于向消费者提供制造品供食用,实质上属于处理食品添加剂的范畴,因为该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签没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其他法律, 其行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 )第34条:“禁止生产经营以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和《食品安全法》第60条:“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购买食品添加剂时,依法检查供应商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书文件,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到货日及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记录和证明书的保存期限必须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规定,《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2款:“生产经营不符合前款和本法第123条、第125条规定的除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情况根据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构成犯罪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商品价值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商品价值1万元以上的,一并处商品价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处罚。
第二意见: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处罚。
理由:根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餐厅在厨房操作间的外包装标签上配置无生产日和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果绿”,开封,使用该“复配着色剂果绿”制作食品提供给客人,实质上标签为010300 “食品添加剂有标签、说明书”标签,说明书中必须写明本法第67条第1项第1项至第6项、第8项、第9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方法,标签上必须写明“食品添加剂”的文字」。 和《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必须明确、明确,生产日、保质期等事项明确表示,容易识别。 」。 根据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商品价值不足1万元的,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品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一并处以商品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吊销许可证之前:……(二)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标签、说明书生产经营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处罚。
第三种意见: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处罚。
其理由是,该餐厅购买的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果绿”在外包装标签上没有生产日和保质期,在厨房的操作间开封使用,使用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其行为由《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1款第(4)项“食品经营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1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商品价值不足1万元的,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品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一并处以商品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吊销许可证之前:…(4)食品生产经营者购买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按……的规定处罚。
第四种意见:未制定实施原料控制要求处罚。
理由是,在这家餐厅购买的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果绿”必须属于加工制品的“原料”范围,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购买的“复配着色剂果绿”外包装标签上没有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必须在厨房操作之间使用,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饮食服务提供者必须制定和实施原料管理要求,必须购买。 提倡饮食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开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 根据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126条第1款第(13 )项“饮食服务提供者没有按规定制定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情况下,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6条第1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县级以上的。 拒绝修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直到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处罚。
【评】
笔者赞同第四种意见。
第一意见有两个错误。 一是把“饮食服务提供者”和“食品添加剂经营者”搞混了。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的规定,“食品销售和饮食服务”被称为“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者包括“食品销售者”和“饮食服务提供者”。 《食品安全法》包括第60条所称的“食品添加剂”。 2从适用法律条款来看,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不得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2款“……除外”的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种意见是,由于餐厅厨房操作期间放置的食品添加剂被开封使用,因此认定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单纯地认为“使用”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
第三种意见认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混淆了“食品标签标识”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关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的规定,“生产经营”
综上所述,这家餐厅厨房操作期间配置的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果绿”没有生产日和保质期,开封使用,进行全面调查,综合分析,正确判断,正确判断原料、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三者的法律意义在提供饮食服务的过程中必须认定“没有制定和实施原料控制要求”。 这里的“原料”包括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等,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饮食服务提供者没有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情况,
在本案中,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饮食服务提供者“必须制定和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的义务,特别是“必须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禁止规定。 但是,对饮食服务提供者在“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不得购买”方面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执法人员在应用《食品安全法》处理这种违法事件时存在很大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