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待遇如何?
(一)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1.起付标准。一级及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400元,二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7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000元。一个实施年度内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住医院级别高低不同的,按其各次住院中所住医院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
2.报销比例和最高限额。相符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累计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县内一级及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县内二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县外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温州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0%。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城乡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3.重大疾病报销。宫颈癌、乳腺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血友病、肺癌、胃癌、食道癌、直肠癌、结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甲亢、唇腭裂、I型糖尿病、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等20种疾病的住院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费用标准按照《苍南县提高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执行。
4.急症医治规定。因急症在医疗机构急诊室抢救无效死亡的,其产生的急诊医疗费用按住院报销比例予以报销;因急症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治的,待病情稳定之后应及时转诊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急诊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予以报销(提供该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证明)。
(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特殊病种包括各类恶性肿瘤的医治、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医治、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或血液透析、系统性红斑狼疮的医治、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医治、血友病的医治、精神分裂症医治、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医治、肺结核病辅助医治(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医治除外)、儿童孤独症医治等10种。特殊病种患者,经县人社局行政审批科核实登记备案后,其确诊以后用于该特殊病种医治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住院报销待遇给予报销。
(三)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人员在县内乡镇卫生院、医疗保险联网结算村级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相符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门诊费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在县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相符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门诊费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20%,个人自负80%;在县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城乡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2019年度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
(四)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到县外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治的不需要办理转诊备案,到省外就医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参保人员应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报销比例在原设定的基础上降低5%。在省内已开通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使用"社会保障o市民卡"直接结算的(因技术故障等客观因素导致不能刷卡的除外),报销比例在原设定基础上降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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