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用氟康唑为无色的澄明液体。
本品主要用于以下适应症中病情较重的患者:
念珠菌病:用于治疗口咽部和食道念珠菌感染;播散性念珠茵病,包括腹膜炎、肺炎、尿路感染等的念珠菌外阴阴道炎。尚可用于骨髓移植患者接受细胞毒类药物或放射治疗时,预防念珠菌感染的发生。
隐球菌病:用于治疗脑膜以外的新型隐球菌;治疗隐球菌脑膜炎时,本品可作为两性霉素B联合氟胞嘧啶初治后的维持治疗物。
球孢子菌病。
品亦可替代伊曲康唑用于芽生菌病和组织胞浆菌病的治疗。
常见消化道反应,表现为恶心、呕吐、腹痛或腹泻等。
过敏反应:可表现为皮疹,偶可发生严重的剥脱性皮炎(常伴随肝功能损害)、渗出性多形红斑。
肝毒性:治疗过程中可发生轻度一过性血清氨基转移酶升高,偶可出现肝毒性症状,尤其易发生于有严重基础疾病(如艾滋病和癌症)患者。
可见头痛、头昏。
某些患者,尤其有严重基础疾病(如艾滋病和癌症)患者,可能出现肾功能异常。
偶可发生周围血象一过性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等血液学检查指标改变,尤其易发生于有严重基础疾病(如艾滋病和癌症)患者。
本品与其他砒咯类药物可发生交叉过敏反应,因此对任何—种砒咯类药物过敏者禁用本品。
由于本品主要自肾排出,因此治疗中需定期检查肾功能。用于肾功能减退患者需减量应用。
本品目前在免疫缺陷者中的长期预防用药,己导致念珠菌属等对氟康唑等砒咯类抗真菌药耐药性的增加,故需掌握指征,避免无指征预防用药。
治疗过程中可发生轻度一过性血清氨基转移酶升高,偶可出现肝毒性症状。因此用本品治疗开始前和治疗中均应定期检查肝功能,如肝功能出现持续异常,或肝毒性临床症状时均需立即停用本品。
木品与肝毒性药物合用、需服本品两周以上成接受多倍于常用剂量的本品时,可使肝毒性的发生率增高,需严密观察,在治疗前和治疗期间每两周进行一次肝功能检查。
本品应用疗程应视感染部位及个体治疗反应而定。一般治疗作应持续至真菌感染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指标显示真菌感染消失为止。隐球菌脑膜炎或反复发作口咽部念珠菌病的艾滋病患者需用本品长期维持治疗以防止复发。
接受骨髓移植者,如严重粘细胞减少已先期发生,则应预防性使用本品,直至中性粒细胞计数上升至1×109/L以上后7天。
肾功能损害者,可按前述方案调整用药剂量(见用法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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