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商品补助金、低价销售、报废的税收处理
甲方公司销售复合袋装液体牛奶,特价销售即将到期的牛奶,特价0.8元/袋,通常售价1.3元/袋,牛奶实际进口价格为1元/袋。 根据合同约定,供货方乙方公司对临时牛奶确认数量后,给予甲方公司补助金0.2元/袋,不退货。 特价销售促进后到期的,甲方公司自行进行废弃处理。
甲、乙公司都是一般纳税人,2020年7月1日,购买了10万袋某规格同一批次的牛奶。 到本月底,双方确认临时牛奶1万袋,乙公司发给甲公司2000元补助金。 甲公司特价销售5000袋,剩下的5000袋自行废弃。
,临时牛奶低价销售,价格明显低,需要核定或调整销售额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7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较低,没有正当理由,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其销售额。
纳税人对临床牛奶的低价促销,应尽量减少废弃的损失,具有正当理由的价格明显较低,税务机关不得确定增值税的销售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实施其他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减少其征税所得或者所得数额的,税务机关有权用合理的方法调整。
临床牛奶的低价促销,是为了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减少被废弃的损失,不是为了减少征税所得或所得额,税务机关不得调整。
二、过期牛奶自己销毁的情况下,有必要作为增值税的收款税额转出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收款税额不得从销售税额中扣除。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项目、增值税免除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不正常损失的购买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生产不正常损失的产品、产品消费的购买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4条的规定,条例第10条第(2)款所称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当而导致盗窃、丢失、发霉的损失。
牛奶过期的自我销毁不是正常的损失,不是上述不能扣除的情况,不得转出收款税额。
三、临时牛奶补助金,怎么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于商业企业向供应商收取的商品销售量、销售额相关的(例如按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各种返还收入,必须按照平整行为的关系规定消费当期增值税收入税
商业企业向供应商收取的各种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该消耗所得税的计算公式被调整为:应该消耗当期所得税=当期取得的偿还资金/(1对购买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对购买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136日通常被理解为通常销售状况下的平销回扣,但本案例的乙方公司支付给甲方公司的补助金实质上承担了部分临时牛奶的损失,两者略有不同。
只是136号字面上的表现,用平针回报也不妥当。 结果,商业企业的甲公司向供应商的乙公司领取补助金,与销售量挂钩。
与销售量相关的话,也有实务性的争论。 因为甲公司的临时牛奶只销售了5000袋,5000袋没有销售,而是废弃了。 有些人理解应该用5000袋补助金来平摊。
但是,这里的销售量不是指从甲公司向消费者的销售量,而是指从乙公司向甲公司的销售量。
与销售量相关的,不一定是乙方卖给甲方公司的10万袋的全部销售量,也可以是一部分销售量。
所以,用平销回报利益有点苛刻,但不冤枉。
根据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向购买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购买者以一定期间内累积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市场价格下降等理由,给予销售者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
1279日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应该包括合理情况下市场价格下降或市场价格下降等合理原因引起的价格优惠或补偿,是折扣、信用行为,销售者可以发行赤字专用券。
这符合136日的规定,解决了甲乙双方的结算税金计算和发票发放问题。
到1279日为止,事前(购买当时)折扣只允许商业折扣,事后(购买后)折扣只允许现金折扣,但1279日以简单的形式判断,遵循了实质征税原则。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销售商品质量不合格等理由给予销售价格的减额是销售贷项,必须抵消本期的销售商品收入。
这里等理由也应该理解为同样的合理原因。 甲公司核销成本,乙公司核销收入。 关于乙方公司,根据旧的企业会计准则,有本期核销和上年度损益调整两种处理方式,税金的处理可能不一致。 对甲公司,没有看到具体的要求。
四、过期牛奶报废的损失处理?
1、属于实际资产损失。
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4条规定,企业的实际资产损失必须是其实际发生的、进行会计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会计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2、清单或特别申报方式。
根据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9条,以下资产损失必须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以公平价格出售、转让、出售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库存发生了正常损失。
正常损失,难以确认的,适用第十条:除上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必须以特别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企业不能正确判别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以特别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损失确认材料。
根据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27条的规定,库存的废弃、破损或变质损失,为了从其计税成本中扣除残值及负责人赔偿后余额,必须根据以下证据资料进行确认: (1)库存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关于企业内部库存报废、破损、变质、残值状况的说明以及核销资料(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四)该损失额大的(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的10%以上; 增加损失的10%以上,下同)、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者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等。
总局公布2018年第65号规定,取消《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中介机构特别报告》的证明。
原证明用途:“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应当保留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特别报告。 ”。
取消后处理方式:“不再留下。 改为纳税人亲自出具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名证明关于损失的书面声明。 ”。
因此,损失额大的情况下,自己发行签名证明书的书面声明即可。 25日27条的前三种资料,根据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只是保留审查,没有必要提交税务机关。
4、本案例的特殊性。
假设不考虑其他支出和税金等因素,该规格牛奶当月的销售实现利润为23000元。
90000 * (1.3-1 )-5000 * 0.8=23000,5000袋特价销售利润为零。
与部分正常销售的损益相抵,部分过期牛奶的废弃损失,需要单独作为损失处理吗?
浙江省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款问题解答: 37 .企业由于经营活动中、促销降价等原因,企业库存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一般会计不做损失处理,年报要申报吗? 清单申报时,按月汇总或年终一次性向税务机关申报,是否会抵消同一产品项目的损益?
a :库存损失相同产品项目的损益相抵有损失的情况下,年末一次向税务机关申报清单。
当然,这个答案是减价销售引起的,不是这个情况下的废弃原因。 因此,核对文件,必须按照资产损失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