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健康扶贫患者大病医疗保障惠民政策
1、保障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2、保障范围: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给予再次报销。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具体根据自治区人社厅公布《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宁人社发【2016】23号)和《关于调整规范自治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药品目录部分品种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6】86号)中的相关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大病保险以宁夏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简称:三项目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药品目录》为依据,凡是未在上述目录中出现的支付项目均不纳入大病保险的报销范围。
3、保障规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银川市9500元,石嘴山市9400元,吴忠市9300元,中卫市9300元,固原市8100元。大病保险支付比例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5%(具体见下表)。对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0种重大疾病的患者,在大病保险规定的分段支付比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
海原县健康扶贫患者“扶贫保”保障惠民政策
一、扶贫保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1、保险对象: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
2、保险期限:一年
3、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发生意外身故,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人均意外伤害保额。
(2)发生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保险公司按《中国人寿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件)按十级赔付,最高赔付人均意外伤害保额。
(3)发生意外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分两类情况进行赔付:
第一类,出险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并已得到社保或从第三方部分报销的,保险公司对剩余部分按90%给付保险金;
第二类,出险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也未从第三方报销的,保险公司在扣除100元起付线后,按实际支出医疗费用按80%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人均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人均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4、保费来源:“扶贫保家庭意外伤害保险”、资金列支渠道由当地扶贫办按区扶贫办要求执行,由扶贫资金承担,农户再不承担任何费用。
二、扶贫保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1、保险对象: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保险期限:一年
3、保险责任:对“扶贫保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理赔责任进行优化,具体如下:
(1)实施零起付:对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直接纳入理赔范围,按照确定的理赔规则,按比例进行理赔报销。
(2)提高保障程度:“扶贫保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每人医疗费用由2016年度的保险金额8万元提高至每个保单年度保险金额10万元。年度目录内医疗费用和目录外医疗费用报销限额合计以10万元为限。
(3)目录内医疗费用报销规则:对参保人群医疗费用中,按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目录内医疗费用,由“扶贫保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报销补偿70%。
(4)目录外医疗费用报销规则:增加目录外医疗费用报销责任,对参保人群医疗费用中,按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目录外医疗费用,由“扶贫保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报销补偿50%,年度报销限额以2万元为限。
(5)提高女性特定疾病报销比例:对承保人群中,22周岁至60周岁妇女,患有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宫颈癌、原发性输卵管癌、原发性阴道癌、子宫肉瘤、乳腺癌疾病,按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目录内医疗费用,由“扶贫保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报销补偿100%;目录外医疗费用由“扶贫保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报销补偿50%”,目录外医疗费用年度报销限额以2万元为限。年度目录内医疗费用和目录外医疗费用报销限额合计以10万元为限。
(6)适用范围:此次调整理赔规则适用于2017年本通知下发后承保的“扶贫保”项目。
4、保费来源:“扶贫保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资金列支渠道由当地扶贫办按区扶贫办要求执行,由扶贫资金承担,农户再不承担任何费用。
【天医网】为您提供最新的健康资讯及实用养生宝典,做您掌上的健康管家,提倡品质生活健康生活,为您全家的健康保驾护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