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克功案件》不仅仅是一部再现我党延安时期军队干部的一起刑事案件那么简单,在当前党和政府提出了“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大背景下,颇有点以史为鉴、呼应现实的意味在其中。下面就是学习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黄克功案件观后感,希望大家喜欢。

黄克功案件观后感1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在党的十八界四中全会召开,“依法治国”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模式之际,以真实历史事件和人物改编的电影《黄克功案件》提供了77年前的一个鲜活的、有力的样本。电影是社会的镜子,历史是今天的镜子。77 年前毛泽东向全党、全军发出要以黄克功案件作为“前车之鉴”,返照眼下正是当口。
《黄克功案件》源自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刑字第二号案件,剧本反复修改,历时九年。故事中虽有毛泽东、胡耀邦、张闻天、贺子珍等重要历史人物,却没有宏大叙事,而是聚焦于法官雷经天如何处理一桩红军干部杀人案。电影虽包括凶杀、侦破、审问、调查等悬疑案件类型片的元素,但最终还是以现实主义为基础的历史电影呈现在大银幕上。电影由青年导演王放放执导、王兴东编剧,成泰燊、王凯领衔主演,真实又震撼地完成了对历史的叙述。
“第二号案件”其实就是1937年10月发生在延安的一起凶杀案,红军团长、战斗功臣、抗日军政大学第六队队长黄克功因逼婚而枪杀16岁女青年刘茜。前有蒋介石特赦张灵甫,让其“戴罪立功”的先例,又有全面抗战的实际需求,“放或杀”,这成为摆在边区法庭、刘茜同学、黄克功战友、公众舆论等争论的焦点。时任抗大政治部副主任的胡耀邦一语中的,归结到“法治还是人治”的根源,这个问题成为像一个幽灵,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来回穿梭。1985年1月11日,胡耀邦就中央统战部的一份报告还指示“靠上边发现仍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及至今日,则有了完全不同的、非常坚定的认识——“依法治国”。
《黄克功案件》的编剧王兴东致力于主旋律影片的创作,代表作品有《蒋筑英》、《孔繁森》、《离开雷锋的日子》、《共和国之旗》、《法官妈妈》、《生死牛玉儒》、《建国大业》、《辛亥革命》,尤其在《建国大业》中借蒋介石与蒋经国的对话,使得“反腐则亡党,不反则亡国”的醒世恒言、警世通言、喻世明言。而在本片中又是振聋发聩“如果我们不判黄克功死刑,就是判了共产党未来的死刑”,其用意之真切、情怀之真挚、爱国之拳拳,让人热泪盈眶。尤其他着重塑造的雷经天这个人物。
雷经天的出场亮相展示的是他审理一桩离婚案,从民事小案透视他的性格,尤其让他表明自己的审判理念:“不是一碗,我是两碗水,都要端平”。然而,当面对自己长征路上的救命恩人黄克功之时,是否还能端平呢?起初他确实轻易相信了黄克功的一面之词,也因此遭到了其他同志的质疑。然而调查发现黄克功说谎又进而洞察真相后,还是做出了正确的决定。人物不再“一味的高大全”,而是那个非常特殊的历史时期的真实人物,成泰燊浓情淡意地演绎,让雷经天去掉所有的粉饰,就是一个饱经沧桑又信仰坚定的共产党员,有着完整的人格结构和丰富的内心世界。恩格斯在《致玛·哈克奈斯的信》中说:“据我看来,现实主义的意思是,除细节的真实外,还要真实地再现典型环境中的典型人物”,从这角度来看,《黄克功案件》确乎是一部诚挚的现实主义力作。
其中,合议庭五人辩论的场景,让人久久难忘。学生代表、战友代表、农民代表、抗大代表和雷经天,起初形成对抗的是学生代表和战友代表,其实还是“杀人偿命”与“戴罪立功”的争论,继而到了“平等与特权”、“法律与人情”的纠葛,一步一步向前,一层一层推进。到了雷经天总结的时候,又把问题深化到“现实与未来”的关系,面对中国共产党在延安时期法治建设不健全的弱点,发表了“给自己判了‘三个死刑’”的演讲,发人深省、催人奋进。
以史为鉴,以影为镜。《黄克功案件》像一面镜子,映照当下;它又是影片最后的钟声,钟声也贯穿始终。“用敲钟代替今天的法槌,显然要做成一部警世电影,让银幕上严惩黄克功的枪声 与当今依法审判犯罪高官的法槌共鸣,党史如镜,映照出从严治党、 依法治军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原则。”
黄克功案件观后感2
《黄克功案件》不仅仅是一部再现我党延安时期军队干部的一起刑事案件那么简单,在当前党和政府提出了“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大背景下,颇有点以史为鉴、呼应现实的意味在其中。这也是贺岁档第一次出现一部“党员警示大片”,除了有主旋律的政治宣教功能之外,在整体上也堪称年度主旋律电影的一流水准。
我党历史上可以拍成“党员警示片”的题材众多,之所以选取“黄克功案件”,相信也是考虑了商业效应方面的因素,毕竟主旋律影片也要尽可能地吸引观众入场嘛。而这一案件也恰好具有足够的吸引眼球的噱头,更多细节的曝光也具有历史揭秘的意味。黄克功是江西南康人,16岁就加入红军,参加过井冈山斗争和两万五千里长征,历任红军班长、排长、连长、营政治教导员、师政治部宣传科长、团政委。在二渡赤水的娄山关战役中立大功。延安时期任中国人民抗日军政大学第二期第15队队长、第三期第6队队长,1937年10月5日黄克功因逼婚未遂在延河畔枪杀了陕北公学女学员刘茜,由一个革命的功臣堕落为杀人犯。事件发生后,中共中央高度重视,决定由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审判此案,最终经过公正公平的依法判决,判处黄克功死刑。当时,此案在延安轰动一时,国内外一些报刊把它当成是共产党的”桃色案件”大肆报道,而这也成为影片先声夺人的商业元素所在。
《黄克功案件》先是以悬疑凶杀探案的类型片模式开场,女学员刘茜中枪身亡,开枪的黄克功身负嫌疑被捕入狱,但杀人的原因和过程还未明朗。此案性质恶劣,且影响已经波及中外,党中央毛主席决定由刚成立不久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审判此案。院长不在,重任落到审判长雷经天身上。在审问过程中,黄克功辩称自己同刘茜因为恋情纠纷意外走火将她打死,影片用回忆的形式再现了“意外杀人”的过程。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黄克功是故意杀人的情况下,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审判长雷经天并未排除意外杀人这种可能。但随后新证据浮出水面,刘茜身上发现了第二处枪伤,“意外走火”之说不再成立,黄克功才对雷经天说出了故意杀人的真相。
悬念戏到此结束,法庭戏正式展开。黄克功的犯罪事实已经清楚,但如何定罪、是杀是留,影片用一波三折的情节以及情与法的冲突持续吸引着观众的眼球。虽然“杀人偿命”是中国社会天经地义的传统,也有法律支持,但“网开一面”同样有着足够的理由支撑。首先是黄克功个人的态度,他深知自己犯了死罪,但国家正处于抗日战争的艰难时期,作为师团级干部,他希望能在战场上戴罪立功,宁愿死在杀敌的战场上,也不愿在后方被枪毙,他也专门向毛主席写信请求赦免。其次是已有先例的外部因素,国民党高级军官张钟麟也曾犯下杀妻大罪,但被蒋介石以“抗日用人”为由加以特赦,他也因此而改名叫张灵甫。而毛主席手中也掌握着特赦黄克功权力。第三是审判长雷经天等与黄克功有着深厚感情的老红军的个人情感因素。影片专门将黄克功设计成雷经天在过草地时的救命恩人,5人陪审团中也有黄克功的一位老战友李兴国决意阻挠陪审团的死刑判决。第四是法律因素,当时无论是根据陕甘宁边区的法律还是中华民国的法律,都可以判处黄克功死刑。但李兴国拿出一本红军在江西瑞金颁布的中华苏维埃惩治反革命条例,指出其中有红军指战员犯罪可以有功从轻的条款,在陪审团的内部讨论中向审判长雷经天据理力争。
而最终克服重重障碍,让黄克功被依法定罪的两大决定性因素,一是审判长雷经天,二是毛主席。在黄克功案件历史记述中并不太显眼的审判长雷经天,在影片中则成为男主角和整个审判的核心人物,在他身上体现着“法律至上”、“依法判案”的法治精神和信念。当中央领导把黄克功的案件交给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审判时,他先是以“边区法律法条还不健全”表示自己的顾虑,当领导决意要让他主审此案时,他也不再犹豫,全力以赴,而且决定在陕北公学的操场上对黄克功案进行公开审理。他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就是“不仅要一碗水要端平,两碗水我都要端平。”意思是无论是控方还是辩方,他都会一视同仁、不偏不倚。他一方面没有因为黄克功杀了人,就像一些党的领导人那样将其视为“堕落坏分子”,而是充分尊重他的法律权利,另一方面,他同样没有因为自己身受黄克功的救命之恩,且黄克功曾经立有大功,就对他网开一面、从轻处理。而是始终以法律为准绳,以公正公平的法律精神进行审理和判决。在陪审团中,雷经天是力主死刑的,这就同力主从轻的李兴国产生矛盾,导致陪审团迟迟未能统一意见。这其实涉及到公正公平的法律,同论阶级、讲出身、搞特权的苏区旧条例之间的矛盾,而雷经天最终以一番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深入分析解释,让李兴国明白了在法律上“搞特殊”会给党和军队带来的危害,以及法大于党的重大意义,从而在死刑判决书上摁下了自己的手印。而毛主席派人送达审判现场的亲笔信,不仅没有让黄克功看到赦免的一线生机,反而以鲜明的态度,支持对黄克功的死刑判决。信中的内容在今天看来,依然对全党有着格外的警示意义,他告诫全党,党员干部身份绝不是法律的挡箭牌和减刑理由,相反,党员干部犯罪是“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更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就让毛主席的这封信来作为这篇影评的结尾吧!
黄克功案件观后感3
12月19日,怀着激动的心情,我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