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WTO规制技术性贸易壁垒之实效性缺乏出自文学论文网(http://www.cdd3.cn),是由文学论文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所讲述的是:ReviewoftheOperationandImplementationoftheSPSAgreement,BackgroundDocument,23February2005,G/SPS/GEN/510/Rev.1.而时至今日,也没有一起适用该条款的裁决。因而它对协定核心义务实效性的增进仍有待验证。
(2)其内容多停留在简单操作的层面
对于两协定的实施与发展来说,尽管透明度义务、技术援助义务不属于其核心义务,但它们的演进与成熟状况却可以从另一个侧面反映整体制度的有效性和影响程度。考察两个委员会十多年来的工作重点及所取得的成效,不难发现,简单操作性的内容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比如在有关透明度义务上,大量内容是如何进行通报(如采用的格式、填写的内容、提交或公布的方法、通报的时间等);在技术援助方面,主要是有关信息交换、经验交流;而与国际标准相协调方面也多是鼓励各成员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制定机构的活动等等。
(3)其内容本身仍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
分析可知,上述已有进展皆具初步性和探索性。从《多哈决定》到两个委员会的决定和建议,具有法律规制应有的确定性内容和效力的规则并不多见,而以原则性和倡导性为主调。例如,在《多哈决定》的寥寥数语,“鼓励”类的就有好几个;而即使是那些看似确定的条款,如对“合理时间时隔”、“更长的符合时限”概念的解释,“不少于6个月”是确定的,但同时还有“通常”、“除非……”、“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等一系列的限制条件。
2.从解决发展中国家实施的特殊困难来看,努力不少但收效甚微
众所周知,受技术能力、人力资源及相关基础设施等多重条件的限制,发展中国家成员实施两协定面临着特殊困难,这也是阻碍协定实施的重要原因之一。事实上,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成员方来说,其实施难题,有相当部分还停留在“能否实施”而不是“如何实施”的初始阶段。对它们而言,实施协定所必需的一些基础设施、能力及前提条件尚不完全具备,对协定本身的知悉程度也极其有限,均需借助外力的帮助与支持。TBT委员会的一项调查表明:2/3以上的成员认为,基础设施、能力建设和对于《TBT协定》的知悉程度与处理相关问题的能力是它们优先需要得到援助并加解决的问题。
SeeAnAnalysisofthePrioritiesIdentifiedbyDevelopingCountryMembersinTheirResponsestotheQuestionnairefora“SurveytoAssistDevelopingCountryMemberstoIdentifyandPrioritiesTheirSpecificNeedsintheTBTField”,WT/TBT/W/193.
一方面,应当承认,WTO对于这个问题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并列为其各轮谈判的主要议题。以《多哈决定》为例,其中与技术性贸易壁垒有关的几乎所有内容都关乎于此:在与《TBT协定》有关的4项内容中,(1)(2)(3)全是技术援助方面的内容,而(4)所涉及的第2.12条的“合理时间间隔”也是考虑到“使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生产者有时间使其产品和生产方法适应进口成员的要求”;在与《SPS协定》有关的六项内容中,重点关注发展中国家实施困难的有五项。其中,(1)所涉及的第10.2条是专门针对发展中国家制定的条款;(2)(5)(6)与上述TBT规定的情况完全相同;至于(3)要求对协定第4条“等效性”进一步加以明确,其最基本的原因是由于该条款过于模糊而无法适用。虽然在理论上,“等效性可以适用于所有成员之间,不论其发展水平如何”
参见“实施第4条决定”引言,第6段。,但在现实条件下,因为“让进口成员接受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SPS措施之等效性有着特别的困难”
同上,第8段。,所以,等效性条款的明确状况更多地是关系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但另一方面,不无遗憾的是,如前所述,现有努力所解决的更多的是一些简单操作层面上的问题,而在实质性改善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困难上并无突破性进展。以SPS委员会《实施第4条决定》为例,数次修订之后,仍不能满足实施所必需的基本要求;而且,在发达国家不作退让的情况下,实质性的推进几无可能,恰如WTO总干事素帕猜所言“谈判处于困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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