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WTO规制技术性贸易壁垒之实效性缺乏推荐到首页 □肖冰 《现代法学》2008年第06期1/3页123
摘要:WTO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规制主要是通过《TBT协定》和《SPS协定》加以体现的。两协定实施12年来,尽管在立法和司法层面上均围绕其有效实施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并取得一些进展,但囿于立法中极其有限的推进和司法裁决中所面临的两难境地,很难对遏制技术性贸易壁垒产生根本性的影响;而且,有迹象表明,各该协定所确立的“实体标准+程序要求”之司法裁判并重模式,已开始往“程序导向”之单轨偏行,因而其实效性还有被进一步削弱的可能。
关键词: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实效性;实施
中图分类号:DF961
文献标识码:A
WTO多边贸易法律体制自建立以来,一直行走于坎坷与起伏之中。虽然在组织规模的扩大
至2007年底,WTO已拥有151个成员方。、约束范围的拓展主要表现为在既有框架的基础上,谈判议题越来越广,投资、环境保护、劳工标准、竞争等均被逐步纳入,并在《TRIPS协议》与公共卫生服务、废除出口补贴等领域中取得了一些突破性的进展。方面收获颇丰,但在协定实施涵盖面、贸易自由化的实质性推进方面却忧患重重。就其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规制而言,一方面,现有规范在立法和司法的双重作用下似乎“刚性”越来越强;而另一方面,现有规范是否发挥了实质性规范效用――各种壁垒措施由此得以收敛、贸易保护动机也由此得以遏制――却不得而知。认真考察WTO规制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发展动态,体味其浮华背后的真实,不仅有助于我们在功利层面上对中国作为WTO成员方的贸易策略和定位有一个更为准确的把握;也有助于我们在认知层面上对国际社会寄予无限希望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实效性有一个更为理性的评价。
一、WTO规制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及其发展状况
(一)WTO规制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从WTO法律制度将部分技术性贸易措施纳入其调整范围时起,“技术性贸易壁垒”这一概念即具有了WTO语境下的特殊涵义。而由WTO各项协定的不同规制目标和内容所决定,尽管调整范围中涉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协定有很多,
除《TBT协定》和《SPS协定》外,《关贸总协定》(GATT)、《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政府采购协定》等也对其各自范围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起规制作用。但其中最主要的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以下简称为《TBT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以下简称为《SPS协定》)。
相应地,WTO规制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是由《TBT协定》和《SPS协定》中所指的“TBT措施”和“SPS措施”构成。前者是指对国际货物(包括工业品和农业品)贸易具有阻碍作用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但排除《SPS协定》定义的SPS措施和《政府采购协定》调整的政府机构为其生产或消费要求所制定的采购规格;
参见《TBT协定》第1.3条、第1.5条的规定。而后者则是指用于下列目的的、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任何措施:(a)保护成员领土内的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虫害、病害、带病有机体或致病有机体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b)保护成员领土内的人类或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饮料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所产生的风险;(c)保护成员领土内的人类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动物、植物或动植物产品携带的病害、或虫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或(d)防止或控制成员领土内因虫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其他损害。同时,还包括所有相关法律、法令、法规、要求和程序,特别包括:最终产品标准;工序和生产方法;检验、检查、认证和批准程序;检疫处理,包括与动物与植物运输有关的或与在运输过程中为维持动植物生存所需物质有关的要求;有关统计方法、抽样程序和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以及与粮食安全直接有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
参见《SPS协定》第1.1条、附件A第1条的规定。
(二)TBT措施与SPS措施的发展状况――WTO规制之实效考察
法理上,法律实效是与法律实施相联系的概念,指人们实际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被人们实际遵守、执行或适用。它着眼于法律被人们实际实施的状态、程度[1]。
WTO法律实施已十年有余。期间,虽有《TBT协定》、《SPS协定》及其它相关协定的规制,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发展势头却有增无减。WTO统计显示,其成员通报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呈逐年递增趋势:TBT通报量由1995年的365件增加到1997年的794件,以后每年通报量均保持在600、700件左右,2006年达到了875件;1/3页123评论(0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