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细则
1.学生患病一般应在学校卫生所就医,凭本人身份证就诊,使用支付宝结算,不收现金。
2.学生患病根据病情需要转院外就诊,须;经校卫生所同意并提出转诊意见,报卫生所医生批准方可在指定的医院就医。转诊处方药量为3-7天,需复诊的应办理复诊手续。转诊医药费凭本人身份证、病历资料、处方和医药费收据,经卫生所负责人审核,按学院经费审批规定审批后在学校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3.因急性危重病,确需紧急送医院急救的,应在送医院后五个工作日内由所在院系提供情况证明并书面报告学校卫生所负责人。其门诊医药费需凭本人身份证、急诊病历资料、处方、医药费收据、证明及经负责人审批方可报销。
4.寒暑假期间外地就诊凭病历、二级医院急诊证明100元以内医药费报销70%,急诊超过300元的必事先报卫生所批准。节假8离校回家或在外地看病的医药费,非学校组织或批准的外出活动期间发生伤病的门诊医药费,学校不予办理报销。
5.学生实习期间,分散实习人员门诊医药费按100元包干,集中实习人员经带队老师批准凭急诊证明门诊医药费100元以内报销70%,100元以上300元以下报销60%。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在实习地镇(区)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医药费按医疗保险规定报销。
6.休学第--年期间的门诊医药费报销标准为70%,凭-等甲级以上医院的医药费收据、病历办理审批报销。休学第二年的门诊医药费报销50%。
7.因病经请假同意回家治疗的门诊医药费报销50%,凭二等甲级以上医院的医药费收据、病历、请假证明办理审批报销。
8.门诊医药费报销范围按照武汉市制定的医疗保险药品、诊疗规定执行。
9.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以及交通肇事事故造成的伤残疾病的门诊医药费,以及性病、婚孕产育的门诊医药费应自负。
10.挂号费、诊查费、按摩、气功治疗费,超声洁牙费、补牙镶牙费、体检费、预防疫苗费、医疗咨询费、整容、矫形、健美及治疗痤疮、斑痣、腋臭、白发、脱发、包皮过长等门诊手术的医药费,验光配镜、配假肢、助听器等费用均应自负。
11.使用血制品、进口药品的费用应自负。12.非急救所需,一次治疗、检查费不得超过100元,超过100元以上,须凭医院检查申请单和病历资料,报学校卫生所负责人同意,检查以下规定项目给予审批报销。
彩色B超、多普勒等高新仪器检查按照普通B超、心电图检查的收费标准给予审批报销。
经同意的CT、ECT、核磁共振等仪器检查的费用按检查结果:检查结果有器质;性病变的报销50%;检查结果无器质性病变的按检查费的30%报销;重复检查的费用应自负。
13.报销时间一般在每年度6月第三周和12月第三周。
14.门诊医疗费用报销采取无现金结算,对报销的门诊医疗款项将转到学生本人银行卡内(仅限本人农行卡)。
(二)报销比例
1.学生患病在校内卫生所就医,报销比例为80%。
2.经校医院批准在指定医院就医,医药费报销比例为70%。检查为阳性报销比例为50%、阴性报销比例为30%。
3.学生患病未经校医院批准擅自外出就诊费用自理。
4.学生门诊医药费报销的最高限额每学年度为1000元。
(三)指定医院
湖北省中医院、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武大附属医院、武汉市一医院、武汉市结核病医院、武汉体院医院等医保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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