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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计量测试中心检定某医院使用不合格的医用诊断X射线类的设备案,如何核算医院违法所 ...

2019-01-11 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85 得宝网

核心提示:  一、案情介绍   A人民医院使用有5台X射线类的设备,设备型号分别为KXO-15C/500MA放射X线光机(东芝)(胃肠机)、GER-500/500MA放射X线光机、KC-400/400MA放射X线光机、50MA放射X线机和NXS-50S遥控放射X线 ...

  一、案情介绍

  A人民医院使用有5台X射线类的设备,设备型号分别为KXO-15C/500MA放射X线光机(东芝)(胃肠机)、GER-500/500MA放射X线光机、KC-400/400MA放射X线光机、50MA放射X线机和NXS-50S遥控放射X线机(透视机,用于门诊透视)。2007年3月9日,该院使用的型号为KC-400/400MA的医用诊断X射线辐射源(器具编号为8018),经计量测试中心检定,其辐射输出的质(间歇方式工作)项与加载时间误差项不符合JJG744-2004《医用诊断X射线辐射源》的技术要求,检定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上述型号为KC-400/400MA的医用诊断X射线辐射源(以下简称涉案设备)于1981年投入使用,A人民医院在知晓2007年计量检定不合格后仍然继续使用至2008年4月。2008年3月11日,上述医用诊断X射线辐射源再次经计量检定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同上)。

  涉案设备的财务账面反映启用于1988年1月1日,原值25919.60元,使用年限为96个月(8年),累计折旧为25919.60元,净值为零。

  A人民医院除CT机、门诊透视用X线光机的收入在财务核算中有分类核算资料外,其余四台放射X线光机的收入未分别单独核算与统计,财务系统不能提供分机(台)核算的资料,仅有2007年3月10日至2008年3月11日期间:①医疗收费系统按放射科检查部位分类的数据244450.60元,②医疗收费系统按收费项目分类的数据244396.30元,③财务收入明细账数据243284.20元,④根据放射科X光拍片病人就诊登记簿记录所统计的数据243838.80元。

  2008年9月,B质监局计量科接到计量测试中心检定不合格的信息后,将此信息移送稽查大队处理。稽查大队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至A人民医院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初步确定了该院具有型号为KC-400/400MA的医用诊断X射线辐射源的事实,且上述医用诊断X射线辐射源连续两次检定不合格,该院未对检定结果提出异议并继续使用的事实。通过对A人民医院设备科、设备使用相关科室等有关人员的调查,对该院财务资料、设备使用登记资料的取证,基本固定了违法所得的计算依据。并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据上述取证的资料核算违法所得。

  案审会成员在案审会上主要对以下问题进行了讨论:

  一是如何证明医院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二是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所得如何计算是合理的。

  关于A人民医院使用不合格医用诊断X射线辐射源的事实。首先,该医院拥有一台KC-400/400MA放射X线光机是属实的;其次,该X线光机所属的医用诊断X射线辐射源连续两次检定均不合格是无可争议的;再次,通过对该院设备科相关人员、对两次检定的计量检定员的调查,证实该院在两次检定期间没有停用的事实。

  关于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所得问题。执法人员首先通过对A人民医院及部分医院放射科技师和医师的调查,在核算时剔除了KC-4OO型号的X射线放射机不能开展的诊断项目。由于该医院X线光机的收入未分别单独核算与统计,且该医院所提供的2007年3月10日至2008年3月11日期间的四方面数据不吻合,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而院方未能提供产生差异的明细原因分析。因此,会计事务所经核算,依据核算规范要求和事实逼近原则,采用了医疗收费系统按放射科检查部位分类的数据244450.60元。此数据是四台机器平均使用的收入,故采用平均法计算单台设备的放射收入为61112.65元。案审会认为,上述数据具有相当的真实性,因此采纳了会计所的鉴定结论。

  综上,案审会认为A人民医院使用不合格医用诊断X射线辐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拟作出没收违法使用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61112.65元、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审会后,B质监局将处罚意见告知A人民医院,该医院对本案提出了如下申辩:

  一、该院KC-4OO型号的X射线放射机在2007年经检定为不合格后就停止使用了。

  二、关于违法所得。该院提出由于区分不清四台设备的具体收入,本着疑案从无的原则应当免于处罚。即使处罚,也应当根据放射科X光拍片病人就诊登记簿记录所统计的数据243838.8元,因为该数据反映了实际设备使用的情况。

  

  针对上述申辩和陈述,B质监局进行了详实而周密的复核:

  A人民医院辩称“KC-4OO型号的X射线放射机在2007年经检定为不合格后就停止使用了”没有事实依据。B质监局在办案过程中收集了以下证据证明A人民医院在2007年检定不合格后仍然使用了涉案的设备:

  第一,该院在本案中的授权委托人张某(为该院总务设备科负责人)的陈述承认该院继续使用涉案设备,且四台设备轮番使用的事实;

  第二,通过对两次计量检定现场检定的计量检定员的调查,证实该院涉案设备在检定现场是处于使用状态的;

  第三,如果依该院所称,第一次检定不合格后即停止使用,那么为何该院2008年仍然将上述设备送检,并对检定结论未提出异议?这也说明了设备仍处于使用状态;

  第四,执法人员从该院取证的“固定资产”卡片上也显示使用状态为“在用”。

  关于违法所得。

  由于A人民医院X线光机的收入未分别单独核算与统计,该院不能提供单台涉案设备的收入依据,并不能因此规避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核算四台设备的收入并依据平均法计算出涉案设备的违法所得,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要求。因此,所谓“疑案”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此外,对该院提出的“应当根据放射科X光拍片病人就诊登记簿记录所统计的数据243838.8元”,B质监局认为,该数据反映了涉案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更符合事实逼近原则,故采纳了该医院的意见,最终依平均法计算得出该涉案设备的违法收入为60959.70元。

  B质监局将上述处罚意见及理由再次告知A人民医院,该医院没有提出异议。三日后,B质监局做出了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使用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60959.70元、并处1000元罚款并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该院及时缴纳了罚没款。

  

  二、分析

  (一)核算违法所得。鉴于财务核算的专业性和独立性,甲质监局积极探索执法方式的创新,委托社会中立的会计事务所对涉案设备的违法所得依法进行核算鉴定。

  (二)第一现场固定主要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执法人员第一次现场检查时,未见涉案设备使用。现场同时通知A人民医院分管院长、总务设备科负责人调查了解设备相关情况(以调查笔录的形式固定)。并且,取证了放射科X光机登记使用薄。由于财务核算资料当场不能清理出来,执法人员当即将该数据库拷贝下来予以取证。

  (三)对相对人的异议应当进行认真的复核。

  一是主要违法事实的认定。调查取证应当客观、全面、合法。既要收集证明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的证据,也要收集有利于相对人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证据。既要收集直接证据,也要重视间接证据。本案中,执法人员既收集了涉案设备的使用登记簿,也收集了医院财务系统的收入明细(并且在核算时剔除了KC-4OO型号的X射线放射机不能开展的诊断项目)。

  二者核算的数据是不一致的,最终质监局采纳了医院的建议,认为使用登记簿的数据反映了涉案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更符合事实逼近原则,充分说明了案件中全面、客观收集证据的重要性。对于案件的主要事实有时执法人员不能亲临违法现场固定。比如本案涉案设备的持续使用,第一次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并没有发现该设备处于使用状态,因此通过对医院的调查和外围调查取得了一些证据,证明了涉案设备没有停用的事实,这在证据规则上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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