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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2018 被这10个医药政策彻底改变了吗?

2019-01-11 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3 得宝网

核心提示:  盘点2018年 国家层面的医药行业政策 ,回顾即将过去的一年,或许对行业会有新的认识已经对未来的判断。   赛柏蓝特整理如下:   3月,机构改革,组建医保局、卫健委、药监局   3月13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 ...

  盘点2018年 国家层面的医药行业政策 ,回顾即将过去的一年,或许对行业会有新的认识已经对未来的判断。

  赛柏蓝特整理如下:

  3月,机构改革,组建医保局、卫健委、药监局

  3月13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公布,根据该方案,改革后,国务院正部级机构减少8个,副部级机构减少7个,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设置组成部门26个。

  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民政部的医疗救助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单独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4月,国办推进一致性评价

  4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

  提出了加快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细化落实鼓励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的政策措施;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按药品通用名编制采购目录,促进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和原研药平等竞争。

  将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纳入与原研药可相互替代药品目录,在说明书、标签中予以标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便于医务人员和患者选择使用等措施。

  4月,抗癌药零关税

  4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召开,决定从5月1日起,我国实际进口的全部抗癌药实现零关税,抗癌药生产、进口环节增值税税负也将获大幅度降低,加快创新药进口上市。

  8月,17种抗癌药入围并纳入国家医保

  8月17日,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发布2018年抗癌药医保准入专项谈判药品范围的通告》,通告指出,按照国务院要求,国家医保局加快推进抗癌药医保准入专项谈判工作,组织了来自全国20个省份的70余名专家通过评审、遴选投票等环节,并经书面征求企业谈判意愿,确认12家企业的18个品种纳入本次抗癌药医保准入专项谈判范围。

  8月,九部委严打医药商贿赂

  8月23日,国家卫健委、工信部、公安部等9部委联合发布《2018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

  提出推进实施《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加强药品、医用耗材在流通环节的价格监管,对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要严肃查处假借租赁、捐赠等形式捆绑销售药品和医用耗材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10月,2018版基药目录公布

  10月25日,国家卫健委公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新目录由原来的520种增加到685种,其中西药417种、中成药268种(含民族药),新增品种包括了肿瘤用药12种、临床急需儿童用药22种等。

  进一步规范剂型、规格,685种药品涉及剂型1110余个、规格1810余个。

  11月,公立医院药房托管被叫停

  11月26日,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坚持公立医院药房的公益性,公立医院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盈利性企业托管药房。

  在即将到来的12月份,预测药代备案、

  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政策也将会公布。

  12月,4+7城市带量采购议价

  12月6日,4+7城市带量采购议价在上海举行,25个中选品种接受降价,最高降幅96%。据悉,关于4+7带量采购的落地执行,执行时间确定在明年2月底3月初,3月15日是最后一批。

  12月,国家卫健委发通知制定全国辅助用药目录

  12月12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做好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下称《通知》)。《通知》明确,各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需要将本机构辅助用药以通用名并按照年度使用金额(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由多到少排序,不少于20个品种,形成辅助用药目录,并上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国家卫健委将制订全国辅助用药目录并公布。

  12月,一致性评价12月31日大限,取消了

  12月28日,国家药监局官网发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02号)》,同时发布《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对于一致性评价的时限要求,国家药监局公告明确提到,逾期未完成的,企业经评估认为属于临床必需、市场短缺品种的,可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延期评价申请,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研究认定后,可予适当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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