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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电子健康卡普及应用工作的意见有哪些?

2019-01-07 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2 得宝网

核心提示:  关于加快推进电子健康卡普及应用工作的意见   国卫办规划发〔2018〕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委属(管)医院:   为不断优化诊疗服务 ...

 

  关于加快推进电子健康卡普及应用工作的意见

  国卫办规划发〔2018〕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委属(管)医院:

  为不断优化诊疗服务流程,深化信息便民惠民应用,夯实全民健康信息化和健康医疗大数据发展基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入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便民惠民活动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2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进电子健康卡普及应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普及应用电子健康卡重要性的认识

  居民健康卡作为卫生健康部门面向城乡居民设计发放的全国统一标准的就诊服务卡,自2012年推广实施以来,已在全国28个省份发行应用,在推动跨机构跨区域诊疗服务一卡通用、新农合跨省异地就医结报、促进区域医疗业务协同等便民惠民服务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为顺应“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新业态、新趋势,推动医疗健康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需要创新拓展居民健康卡建设应用,以电子健康卡为新载体,采用国密算法和国产自主可控安全技术,构建卫生健康领域覆盖全体居民、全生命周期的健康身份统一标识和认证服务体系。电子健康卡是“互联网+”新形势下居民健康卡的线上应用延伸与服务形态创新,是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信息互认共享的重要基础平台,是保障城乡居民实施自我健康管理的重要基础工具,是我国全民健康保障工程的重要基础设施。普及应用电子健康卡,在不增加患者负担的前提下,实现医疗健康服务“一卡(码)通”,有利于全面落实实名制就医,解决医疗卫生机构“多卡并存、互不通用”堵点问题,支撑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通共享,更好发挥“互联网+医疗健康”便民惠民作用,对于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改政策落地落实,助力健康精准扶贫,促进“三医联动”和综合监管,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快推进电子健康卡普及应用工作的重点任务

  (一)加快建设电子健康卡应用基础支撑环境。各省份要认真落实《省统筹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方案》《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结合《电子健康卡建设与管理指南》要求,抓紧制定电子健康卡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细化方案。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快建设电子健康卡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及相关网络设施,与国家居民健康卡综合管理系统实现数据联通。分期分批实现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系统与电子健康卡的全面对接,以医联体(医共体)建设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突破口,以二、三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重点,抓紧完成各业务应用系统电子健康卡接口改造、患者主索引统一注册、识读终端和自助设备布放等受理环境改造工作,支撑跨系统、跨机构、跨地域“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健康服务一卡(码)通用。委属(管)医院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三级公立医院要率先接入电子健康卡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并完成受理环境建设,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二)加强居民健康标识统一注册和实名制就医管理。按照区域诊疗服务“一卡(码)通”工作要求,各省份要重点将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自建的就诊卡、银医联名卡,基层医疗、妇幼保健、计划免疫等业务系统患者主索引及就诊卡管理系统统一接入到电子健康卡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采用批量预制方式整体升级为电子健康卡,全面实现实名制就医和医疗健康服务“一卡(码)通”。今后新建面向居民健康服务的业务系统及互联网医疗服务应用软件,要做好与基于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的电子健康卡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的对接,避免形成新的信息孤岛。鼓励京津冀、长三角、长株潭等城市群基于一卡(码)通用,创新推动跨地域诊疗信息共享和医疗服务协同。

  (三)积极开展电子健康卡便民惠民服务。按照“以服务带应用、以应用促发展”的原则,开展电子健康卡便民惠民服务,支持使用电子健康卡提供预约诊疗、先诊疗后付费、在线医保结算、移动支付等便捷就医服务,优化服务流程,突出便捷性,以健康实惠引导居民主动持电子健康卡接受各类医疗健康服务。推动医联体、医共体通过电子健康卡实现基层首诊、远程会诊、双向转诊“一卡(码)通”,有效促进区域诊疗信息共享,为居民提供连续医疗服务。坚持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基础,推进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健康卡的广泛使用,鼓励将电子健康卡作为居民获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调阅个人健康档案的统一授权凭证,支撑电子健康档案向居民个人开放利用。至2020年,为全体贫困人口优先预制、覆盖发放电子健康卡,支撑贫困人口精准识别、优先服务与健康监测,助力健康扶贫精准开展。

  (四)积极推动健康金融一体化融合创新服务应用。发挥电子健康卡在打通业务流、数据流、资金流等方面的纽带作用,鼓励各地以电子健康卡作为“三医联动”的入口,积极推动电子健康卡(码)与电子医保卡(码)、电子银行卡(支付二维码)的“多卡(码)合一”集成应用,并结合探索区域共享网络支付平台建设,支撑基本医保、商业健康险及金融支付等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方便群众就医。加强与公安、民政、医保、金融等部门协调,着力打破行业壁垒与业务分割,增强电子健康卡在金融服务、医疗救助、精准扶贫等方面的功能应用,促进区域协同发展。

  (五)着力加强电子健康卡应用安全建设与管理。电子健康卡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识读终端设备、应用密码机、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应用软件等基础设施,依据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实行质量及安全检测、联网测试等标准符合性检测管理,着力强化个人健康信息安全管理,确保互通互认、安全可靠。加强电子健康卡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及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应用软件的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电子健康卡用卡过程监测和有关安全风险动态评估管理机制,为电子健康卡“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健康服务应用提供安全保障支撑,确保居民健康信息安全。

  三、建立健全电子健康卡普及应用保障机制

  (一)加强领导,统筹推动。推进电子健康卡便民惠民应用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是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融合发展的有效载体。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凝聚共识,建立考核评估和激励保障机制,将普及电子健康卡便民惠民应用纳入“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和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的重要内容。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电子健康卡普及应用工作纳入省统筹区域信息平台建设、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重大信息化项目验收等重点考评指标,确保认识到位、领导措施到位。

  (二)创新发展,示范引领。各地要以满足新时代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按照统筹设计、服务先导原则,积极推动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服务创新,不断推进电子健康卡与其他卡融合应用,丰富电子健康卡便民服务内容。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多元化参与,积极探索电子健康卡与金融等其他相关行业发展战略合作,建立多部门协作及运营服务机制,共建共赢。积极推进试点示范建设,及时收集相关部门、基层机构和群众意见,注重推广电子健康卡便民惠民服务的成效和经验。

  (三)规范管理,确保安全。电子健康卡应用工作要坚持全国一盘棋,各地要严格遵循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的电子健康卡标准规范要求,及时制定电子健康卡应用服务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做到“标准统一、安全可靠、互认共享、全国通行”。按照《电子签名法》和《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要求,积极采用国密算法和国产自主可控安全技术,强化安全保障和运营服务支撑,为广大居民提供规范有序的医疗健康便民惠民服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8年12月13日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相关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升医疗卫生现代化管理水平,优化资源配置,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健康需求,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

  (一)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

  1.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构建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

  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医疗机构可以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在实体医院基础上,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安全适宜的医疗服务,允许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允许在线开具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处方。

  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促进医院、医务人员、患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2.医疗联合体要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加快实现医疗资源上下贯通、信息互通共享、业务高效协同,便捷开展预约诊疗、双向转诊、远程医疗等服务,推进“基层检查、上级诊断”,推动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

  鼓励医疗联合体内上级医疗机构借助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面向基层提供远程会诊、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等服务,促进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实时查阅、互认共享。推进远程医疗服务覆盖全国所有医疗联合体和县级医院,并逐步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延伸,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效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二)创新“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

  1.推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在线查询和规范使用。以高血压、糖尿病等为重点,加强老年慢性病在线服务管理。以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儿童为重点服务对象,整合现有预防接种信息平台,优化预防接种服务。鼓励利用可穿戴设备获取生命体征数据,为孕产妇提供健康监测与管理。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信息管理、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2.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加强区域医疗卫生信息资源整合,探索运用人群流动、气候变化等大数据技术分析手段,预测疾病流行趋势,加强对传染病等疾病的智能监测,提高重大疾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三)优化“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1.加快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智能化信息平台建设与应用,加强上级医院对基层的技术支持,探索线上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提高家庭医生团队服务能力,提升签约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群众对家庭医生的信任度。(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2.鼓励开展网上签约服务,为签约居民在线提供健康咨询、预约转诊、慢性病随访、健康管理、延伸处方等服务,推进家庭医生服务模式转变,改善群众签约服务感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四)完善“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

  1.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促进药品网络销售和医疗物流配送等规范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2.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强基于互联网的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和供应业务协同应用,提升基本药物目录、鼓励仿制的药品目录的遴选等能力。(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五)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结算服务。

  1.加快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对接整合,实现医疗保障数据与相关部门数据联通共享,逐步拓展在线支付功能,推进“一站式”结算,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负责)

  2.继续扩大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逐步将更多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进一步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和广大“双创”人员跨省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

  3.大力推行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将临床路径、合理用药、支付政策等规则嵌入医院信息系统,严格医疗行为和费用监管。(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

  (六)加强“互联网+”医学教育和科普服务。

  1.鼓励建立医疗健康教育培训云平台,提供多样化的医学在线课程和医学教育。构建网络化、数字化、个性化、终身化的医学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医疗工作者开展疑难杂症及重大疾病病例探讨交流,提升业务素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适宜技术推广”行动,围绕健康扶贫需求,重点针对基层和贫困地区,通过远程教育手段,推广普及实用型适宜技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3.建立网络科普平台,利用互联网提供健康科普知识精准教育,普及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居民自我健康管理能力和健康素养。(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科协负责)

  (七)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应用服务。

  1.研发基于人工智能的临床诊疗决策支持系统,开展智能医学影像识别、病理分型和多学科会诊以及多种医疗健康场景下的智能语音技术应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支持中医辨证论治智能辅助系统应用,提升基层中医诊疗服务能力。开展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医疗健康智能设备的移动医疗示范,实现个人健康实时监测与评估、疾病预警、慢病筛查、主动干预。(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临床、科研数据整合共享和应用,支持研发医疗健康相关的人工智能技术、医用机器人、大型医疗设备、应急救援医疗设备、生物三维打印技术和可穿戴设备等。顺应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趋势,提升医疗健康设备的数字化、智能化制造水平,促进产业升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支撑体系

  (八)加快实现医疗健康信息互通共享。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协调推进统一权威、互联互通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与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联通,强化人口、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综合管理等数据采集,畅通部门、区域、行业之间的数据共享通道,促进全民健康信息共享应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2.加快建设基础资源信息数据库,完善全员人口、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数据库。大力提升医疗机构信息化应用水平,二级以上医院要健全医院信息平台功能,整合院内各类系统资源,提升医院管理效率。三级医院要在2020年前实现院内医疗服务信息互通共享,有条件的医院要尽快实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3.健全基于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分级诊疗信息系统,推动各级各类医院逐步实现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检验检查结果的共享,以及在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间的授权使用。支持老少边穷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软硬件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九)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体系。

  1.健全统一规范的全国医疗健康数据资源目录与标准体系。加强“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的规范管理,制订医疗服务、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共享等基础标准,全面推开病案首页书写规范、疾病分类与代码、手术操作分类与代码、医学名词术语“四统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2.加快应用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和规范,强化省统筹区域平台和医院信息平台功能指引、数据标准的推广应用,统一数据接口,为信息互通共享提供支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十)提高医院管理和便民服务水平。

  1.围绕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利用信息技术,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提高医疗服务供给与需求匹配度。到2020年,二级以上医院普遍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智能导医分诊、候诊提醒、检验检查结果查询、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线上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开展移动护理、生命体征在线监测、智能医学影像识别、家庭监测等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2.支持医学检验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联合互联网企业,发展疾病预防、检验检测等医疗健康服务。推进院前急救车载监护系统与区域或医院信息平台连接,做好患者信息规范共享、远程急救指导和院内急救准备等工作,提高急救效能。推广“智慧中药房”,提高中药饮片、成方制剂等药事服务水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十一)提升医疗机构基础设施保障能力。

  1.提升“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保障水平,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布局,合理配置,实施区域中心医院医疗检测设备配置保障工程,国家对中西部等地区的贫困地区予以适当支持。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基层装备保障能力。(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2.重点支持高速宽带网络普遍覆盖城乡各级医疗机构,深入开展电信普遍服务试点,推动光纤宽带网络向农村医疗机构延伸。推动电信企业加快宽带网络演进升级步伐,部署大容量光纤宽带网络,提供高速率网络接入。完善移动宽带网络覆盖,支撑开展急救车载远程诊疗。(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面向远程医疗、医疗信息共享等需求,鼓励电信企业向医疗机构提供优质互联网专线、虚拟专用网(VPN)等网络接入服务,推进远程医疗专网建设,保障医疗相关数据传输服务质量。支持各医疗机构选择使用高速率高可靠的网络接入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及时制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1.适应“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建立费用分担机制,方便群众就近就医,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有效利用。健全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加强使用管理,促进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可持续发展。(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

  2.完善医师多点执业政策,鼓励执业医师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三、加强行业监管和安全保障

  (十三)强化医疗质量监管。

  1.出台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的管理办法,明确监管底线,健全相关机构准入标准,最大限度减少准入限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医疗健康服务质量和安全。推进网络可信体系建设,加快建设全国统一标识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可信医学数字身份、电子实名认证、数据访问控制信息系统,创新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能力。建立医疗责任分担机制,推行在线知情同意告知,防范和化解医疗风险。(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负责)

  2.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等第三方机构应当确保提供服务人员的资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产生的数据应当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满足行业监管需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十四)保障数据信息安全。

  1.研究制定健康医疗大数据确权、开放、流通、交易和产权保护的法规。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健康医疗数据保密规定,建立完善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制度,严格管理患者信息、用户资料、基因数据等,对非法买卖、泄露信息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负责)

  2.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智能医疗设备以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数据应用服务的信息防护,定期开展信息安全隐患排查、监测和预警。患者信息等敏感数据应当存储在境内,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各项部署落到实处。中西部地区、农村贫困地区、偏远边疆地区要因地制宜,积极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引入优质医疗资源,提高医疗健康服务的可及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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