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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

2019-01-05 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5 得宝网

核心提示:  P2、燃烧的发生和发展,必须具备三个必要条件,即可燃物、助燃物(氧化剂)和引火源(温度)   三、引火源(温度)   凡是能引起物质燃烧的点燃能源,统称为引火源。在一定条件下,各种不同可燃物只有达到一 ...

 

  P2、燃烧的发生和发展,必须具备三个必要条件,即可燃物、助燃物(氧化剂)和引火源(温度)

  三、引火源(温度)

  凡是能引起物质燃烧的点燃能源,统称为引火源。在一定条件下,各种不同可燃物只有达到一定能量才能引起燃烧。常见的引火源有下列几种:

  ( 1 )明火。明火是指生产、生活中的炉火、烛火、焊接火、吸烟火,撞击、摩擦打火,机动车辆排气管火星、飞火等。

  (2) 电弧、电火花。电弧、电火花是指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电气开关及漏电打火,电话、手机等通信工具火花,静电火花(物体静电放电、人体衣物静电打火、人体积聚静电对物体放电打火)等。

  (3) 雷击。雷击瞬间高压放电能引燃任何可燃物。

  (4) 高温。高温是指高温加热、烘烤、积热不散、机械设备故障发热、摩擦发热、聚焦发热等。

  (5) 自燃引火源。,自燃引火源是指在既无明火又无外来热源的情况下,物质本身自行发热、燃烧起火,如白磷、烧基铝在空气中会自行起火;钾、钠、铀等金属遇水着火;易燃、可燃物质与氧化剂、过氧化物接触起火等。

  P3、一、燃烧发生瞬间的特点分类

  按照燃烧形成的条件和发生瞬间的特点,燃烧可分为着火和爆炸。

  (一)着火

  可燃物在与空气共存的条件下,当达到某一温度时,与引火源接触即能引起燃烧,并在引火源离开后仍能持续燃烧,这种持续燃烧的现象叫着火。着火就是燃烧的开始,并且以出现火焰为特征。着火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燃烧现象。可燃物的着火方式一般分为下列几类:

  1.点燃(或称强迫着火)

  点燃是指从外部能源,诸如电热线圈、电火花、炽热质点、点火火焰等得到能量,使混气的局部范围受到强烈的加热而着火。这时就会在靠近引火源处引发火焰,然后依靠燃烧波传播到整个可燃混合物中,这种着火方式也习惯上称为引燃。

  2. 自燃

  可燃物质在没有外部火花、火焰等引火源的作用下,因受热成自身发热并蓄热所产生的自然燃烧,称为自燃。即物质在无外界引火掠条件下,由于其本身内部所发生的生物、物理或化学变化而产生热量并积蓄,使温度不断上升,自然燃烧起来的现象。自燃点是指可燃物发生自燃的最低温度。

  ( 1 )化学自燃。例如火柴受摩擦而着火等;炸药受撞击而爆炸;金属钠在空气中自燃;煤因堆积过高而自燃等。这类着火现象通常不需要外界加热,而是在常温下依据自身的化学反应发生的,因此习惯上称为化学自燃。

  (2) 热自燃。如果将可燃物和氧化剂的混合物预先均匀地加热,随着温度的升高,当混合物加热到某一温度时便会自动着火(这时着火发生在混合物的整个容积中),这种着火方式习惯上称为热自燃。

  P5、 (三)固体燃烧

  根据各类可燃物的燃烧方式和燃烧特性,固体燃烧的形式大致可分为五种,其燃烧哥有特点。

  1.蒸发燃烧

  硫、磷、钾、钠、蜡烛、松香、沥青等可燃物固体,在收到火源加热时,先熔融蒸发,随后蒸气与氧气发生燃烧反应,这种形式的燃烧一般称为蒸发燃烧。樟脑、萘等易升华物质,在燃烧时不经过熔融过程,但其现象也可看作是一种蒸发燃烧。

  2.表面燃烧

  可燃固体(如木炭、焦炭、铁、铜等)的燃烧反应是在其表面由氧和物质直接作用而发生的,称为表面燃烧。这是一种无火焰的燃烧,有时又称之为异相燃烧。

  3.分解燃烧

  可燃固体,如木材、煤、合成塑料、钙塑材料等,在受到火源加热时,先发生热分解,随后分解出的可燃挥发分与氧发生燃烧反应,这种形式的燃烧一般称之为分解燃烧。

  4.熏烟燃烧(阴燃)

  P6、闪点、闪点越低,火灾危险性越大,反之则越小。闪点与可燃性液体的饱和蒸气压有关,饱和蒸气压越高,闪点越低

  根据闪点的高低,可以确定生产、加工、储存可燃性液体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别:闪点<28℃的为甲类;28℃≤闪点60℃的为乙类;闪点≥60℃的为丙类

  P11、按照燃烧对象的性质分类

  按照国家标准《火灾分类》 GB/T4968-2008的规定,火灾分为A、B、C、D、E、F六类。

  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通常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火灾等。

  B.类火灾:液体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例如,汽油、煤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等火灾。

  C.类火灾:气体火灾。例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氢气、乙炔等火灾。

  D.类火灾:金属火灾。例如,钾、钠、镁、钛、锆、锂等火灾。

  E.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例如,变压器等设备的电气火灾等。

  F.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植物油脂或植物油脂)火灾。

  P17 、三、建筑火灾发展的几个阶段、其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初期增长阶段、充分发展阶段和衰减阶段。

  当房间内温度达到400~600℃时,称为轰燃。轰然的发生标志着室内火灾进入全面发展阶段

  P19、化学抑制灭火的灭火剂常见的有干粉和七氟丙烷

  P25、一、引起爆炸的直接原因

  通常,引起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一)物料原因

  生产中使用的原料、中间体和产品大多是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可燃物。由于工作场所过量堆放物品,对易燃易爆危险品没有安全防护措施,产品下机后不待冷却便入库堆积,不按规定掌握投料数量、投料比、投料先后顺序,控制失误或设备造成故障造成物料外溢,生产粉尘或可燃气体达到爆炸极限等原因,均会酿成爆炸事故。

  (二)作业行为原因

  作业行为导致爆炸的原因有:违反操作规程、违章作业、随意改变操作控制条件;生产和生活用火不慎,乱用炉火、灯火、乱丢未熄灭的火柴杆、烟蒂;判断失误、操作不当,对生产出现超温、超压等异常现象束手无策;不按科学态度指挥生产、盲目施工、超负荷运转等。

  (三)生产设备原因

  由于设备缺陷导致生产火灾的原因有:选材不当或材料质量有问题,而致设备存在先天性缺陷;由于结构设计不合理,零部件选配不当,致设备不能满足工艺操作的要求;由于腐蚀、超温、超压等而致出现破损、失灵、机械强度下降、运转摩擦部件过热等。

  (四)生产工艺原因

  P26、表1-3-4常见引发爆炸的引火源

  P30、易燃气体分为两级: I级:爆炸下限<10%; II级:10%≤爆炸下限<13%,并且爆炸极限范围<12个百分点。

  实际应用中,通常将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归为甲类火险物质,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10%的气体归为乙类火险物质。

  P33、 易燃液体分为三级。

  (1)I级。初沸点≤35℃,如汽油、正戊烷、环戊烷、乙醛、丙酮、乙醚、甲胺水溶液、二硫化碳等。

  (2)II级。闪点<23℃,初沸点>35℃,如石油醚、石油原油、石脑油、正康烷及其异构体、辛烷及其异辛烷、苯、粗苯、甲醇、乙醇、噻吩、吡啶、香蕉水、显影液、镜水头、封口胶等。

  (3)III级。23℃≤闪点<60℃,初沸点>35℃,如煤油、璜化煤油、浸在煤油中的金属镧、铷、铈、壬烷及其异构体、癸烷、樟脑油、乳香油、松节油、松香水、癣药水、刹车油、影印油墨、照相用清除液、涂底液、医用碘酒等。

  实际应用中,通常将闪点小于28℃的液体归为甲类火险物质,将闪点不小于28℃且小于60℃的液体归为乙类火险物质,将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归为丙类火险物质

  P33、易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易燃性、爆炸性、受热膨胀性、流动性、带电性

  P35、 易于自燃的物质火灾危险特性

  1.遇空气自燃性

  易于自燃物质大部分非常活泼,具有极强的还原性,接触空气后能迅速与空气中的氧化合,并产生大量的热,达到其自燃点而着火,接触氧化剂和其它氧化性物质反应更加强烈,甚至爆炸,如白磷遇空气即自燃起火,生成有毒的五氧化二磷。故需存放于水中。

  2.遇湿易燃火灾危险性

  硼、锌、锑、铝的烷基化合物类易自燃物品,化学性质非常活泼,具有极强的还原性,遇氧化剂、酸类反应剧烈,除在空气中能自燃外,遇水或受潮还能分解自燃或爆炸。故起火时不可用水或泡沫扑救。

  3.积热自燃性

  硝化纤维胶片、废影片、X光片等,在常温下就能缓慢分解,产生的热量,自动升温,达到其自燃点而引起自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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