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适应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现将合成树脂义眼片等产品的分类界定通知如下:
一、略
四、医用臭氧治疗仪,医用臭氧心血管病、肝病治疗仪:产生臭氧,将洁净无菌并含有一定浓度的臭氧气体充入输液瓶、输血袋内,或对自体回输的血液进行处理后再回输到人体内。用于改善血液流变学指标、改善微循环、抗炎、促进组织修复。治疗血栓、中风后康复、冠状动脉硬化、高血脂、慢性病毒性肝炎。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
四十三、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原文地址:http://samr.cfda.gov.cn/WS01/CL0845/10595.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归口单位:
为适应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国家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一次性前列腺治疗套件等产品进行了分类界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十月九日
一次性前列腺治疗套件等产品分类界定
一至十五、略
十六、臭氧治疗仪:由臭氧发生器、输送软管、治疗部件等组成。若将产生出的臭氧充入输液瓶、输血袋内,或对自体回输的血液进行处理后再回输到人体内,或用于椎间盘突出的臭氧消融治疗,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若产生的臭氧仅用于人体腔道、粘膜组织、皮肤、烧伤伤口的清洗、消毒、抗炎治疗或浸泡治疗,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6。
十七至九十六、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