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该规范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GB 50751-2012
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今日续载第四部分
4 医用气体源与汇
4. 1 医用空气供应源
I 医疗空气供应源
4.1.1 医疗空气的供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疗空气严禁用于非医用用途;
2 医疗空气可由气瓶或空气压缩机组供应;
3 医疗空气与器械空气共用压缩机组时,其空气含水量应符合本规范表3 . 0 .1 有关器械空气的规定。
4.1.2 医疗空气供应源应由进气消音装置、压缩机、后冷却器、储气罐、空气干燥机、空气过滤系统、减压装置、止回阀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疗空气供应源在单一故障状态时,应能连续供气;
2 供应源应设置备用压缩机,当最大流量的单台压缩机故障时,其余压缩机应仍能满足设计流量;
3 供应源直采用同一机型的空气压缩机,并宜选用无油润滑的类型;
4 供应源应设置防倒流装置;
5 供应源的后冷却器作为独立部件时应至少配置两台,当最大流量的单台后冷却器故障时,其余后冷却器应仍能满足设计流量;
6 供应源应设置备用空气干燥机,备用空气干燥机应能满足系统设计流量;
7 供应源的储气罐组应使用耐腐蚀材料或进行耐腐蚀处理。
4.1.3 空气压缩机进气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气口应设置在远离医疗空气限定的污染物散发处的场所;
2 进气口设于室外时,进气口应高于地面5m ,且与建筑物的门、窗、进排气口或其他开口的距离不应小于3m ,进气口应使用耐腐蚀材料,并应采取进气防护措施;
3 进气口设于室内时,医疗空气供应源不得与医用真空汇、牙科专用真空汇,以及麻醉废气排放系统设置在同一房间内。压缩机进气口不应设置在电机风扇或传送皮带的附近,且室内空气质量应等同或优于室外,并应能连续供应;
4 进气管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并应配备进气过滤器;
5 多台压缩机合用进气管时,每台压缩机进气端应采取隔离措施。
4.1.4 医疗空气过滤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疗空气过滤器应安装在减压装置的进气侧;
2 应设置不少于两级的空气过滤器,每级过滤器均应设置备用。系统的过滤精度不应低于1μm. 且过滤效率应大于99 . 9 % ;
3 医疗空气压缩机不是全无油压缩机系统时,应设置活性炭过滤器;
4 过滤系统的末级可设置细菌过滤器,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 2 节的有关规定;
5 医疗空气过滤器处应设置滤芯性能监视措施。
4.1.5 医疗空气的设备、管道、阀门及附件的设置与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机、后冷却器、储气罐、干燥机、过滤器等设备之间宜设置阀门。储气罐应设备用或安装旁通管;
2 压缩机进、排气管的连接宜采用柔性连接;
3 储气罐等设备的冷凝水排放应设置自动和手动排水阀门;
4 减压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2.14 条的规定;
5 气源出口应设置气体取样口。
4.1.6 医疗空气供应源控制系统、监测与报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压缩机应设置独立的电源开关及控制回路;
2 机组中的每台压缩机应能自动逐台投入运行,断电恢复后压缩机应能向动启动;
3 机组的自动切换控制应使得每台压缩机均匀分配运行时间;
4 机组的控制面板应显示每台压缩机的运行状态,机组内应有每台压缩机运行时间指示;
5 监测与报警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 . 1 节的规定。
4.1.7 医疗空气供应源应设置应急备用电源。
H 器械空气供应源
4. 1. 8 非独立设置的器械空气系统,器械空气不得用于各类工具的维修或吹扫,以及非医疗气动工具或密封门等的驱动用途。
4. 1. 9 器械空气由空气压缩机系统供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器械空气供应源在单一故障状态肘,应能连续供气;
2 器械空气供应掘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 1. 2 条第2~7 款的规定;
3 器械空气同时用于牙科时,不得与医疗空气共用空气压缩机组。
4. 1. 10 器械空气的过滤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使用减压装置时,器械空气过滤系统应安装在减压装置的进气侧;
2 应设有不少于两级的过滤器,每级过滤均应设置备用。系统的过滤精度不应低于0.01μm ,且效率应大于98 % ;
3 器械空气压缩机组不是全无油压缩机系统时,应设置末级活性炭过滤器;
4 器械宅气过滤器处应设置滤芯性能监视措施。
4. 1. 11 器械空气供应源的设备、管道、间门及附件的设置与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4. 1. 5 条的规定。
4. 1. 12 器械空气供应源的控制系统、监测与报警,应符合本规范第4 . 1. 6 条的规定。
4. 1. 13 独立设置的器械空气源应设置应急备用电源。
牙科空气供应源
4. 1. 14 牙科空气供应源宜设置为独立的系统,且不得与医疗空气供应源共用空气压缩机。
4. 1. 15 牙科空气供应源应由进气消音装置、压缩机、后冷却器、储气罐、空气干燥机、空气过滤系统、减压装置、止回阀等组成。
4. 1. 16 牙科空气压缩机的排气压力不得小于0.6MPa.
4. 1. 17 当牙椅超过5 台时,压缩机不直少于2 台,其控制系统、监测与报警应符合本规范第4 . 1. 6 条的规定。
4. 1. 18 牙科空气与器械空气共用系统时,牙科供气总管处应安装止回阀。
4. 1. 19 压缩机进气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 1. 3 条第4 和5 款的规定。
4. 1. 20 储气罐应符合本规范第4. 1. 2 条第7 款的规定。
4.2 氧气供应源
I 一般规定
4.2.1 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医疗需求及医用氧气供应情况,选择、设置医用的氧气供应源,并应供应满足国家规定的用于医疗用途的氧气。
4.2.2 . 医用氧气供应惊应由医用氧气气惊、止回阀、过滤器、减压装置,以及高、低压力监视报警装置组成。
4.2.3 医用氧气气概应由主气、源、备用气源和应急备用气源组成。备用气源应能向动投入使用,应急备用气源应设置向动或手动切换装置。
4.2.4 医用氧气主气源宜设置或储备能满足一周及以上用氧量,应至少不低于3d 用氧量, 备用气源应设置或储备24h 以上用氧量;应急备用气源应保证生命支持区域4h 以上的用氧量。
4. 2.5 应急备用气源的医用氧气不得由医用分子筛制氧系统或医用液氧系统供应。
4.2.6 医用氧气供应源的减压装置、阀门等附件,应符合本规范第5 .2 节的规定,医用氧气供应源过滤器的精度应为100μm 。
4.2.7 医用氧气汇流排应采用工厂制成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用气体汇流排高、中压段应使用铜或铜合二是材料;
2 医用气体汇流排的高、中压段阀门不应采用快开阔门;
3 医用气体汇流排应使用安全低压电源。
4.2.8 医用氧气供应源、医用分子筛制氧机组供应源,必须设置应急备用电源。
4.2.9 医用氧气的排气放散管均应接至室外安全处。
H 医用液氧贮罐供应源
4.2.10 医用液氧贮罐供应源应由医用液氧贮罐、汽化器、减压装置等组成。医用液氧贮罐供应源的贮罐不宜少于两个,并应能切换使用。
4.2. 11 医用液氧贮罐应同时设置安全阀和防爆膜等安全措施;医用液氧贮罐气源的供应支路应设置防回流措施; 当医用液氧输送和供应的管路上两个问门之间的管段有可能积存液氧时,必须设置超压泄放装置。
4.2. 12 汽化器应设置为两组且应能相互切换,每组均应能满足最大供氧流量。
4.2. 13 医用液氧贮罐的充灌接口应设置防错接和保护设施,并应设置在安全、方便位置。
4.2.14 医用液氧贮罐、汽化器及减压装置应设置在空气流通场所。
I医用氧焊接绝热气瓶汇流排供应源
4.2.15 医用氧焊接绝热气瓶汇流排供应掘的单个气瓶输氧量超过5m3 / h 时,每组气瓶均应设置汽化器。
4. 2.16 医用氧焊接绝热气瓶汇流排供应糠的气瓶宜设置为数量相同的两组,并应能自动切换使用。每组医用氧焊接绝热气瓶应满足最大用氧流量,且不得少于2 只。
4.2.17 汇流排与医用氧焊接绝热气瓶的连接应采取防错接措施。
N 医用氧气钢瓶汇流排供应源
4.2.18 医用氧气钢瓶汇流排气源的汇流排容量,应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最大需氧量及操作人员班次确定。
4.2.19 医用氧气钢瓶汇流排供应惊作为主气摞时,医用氧气钢瓶宜设置为数量相同的两组,并应能自动切换使用。
4.2.20 汇流排与医用氧气钢瓶的连接应采取防错接措施。
V 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供应源
4.2. 21 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供应源及其产品气体的品质应满足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
4.2.22 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供应源应由医用分子筛制氧机机组、过滤器和调压器等组成,必要时应包括增压机组。医用分子筛制氧机机组宜由空气压缩机、空气储罐、干燥设备、分子筛吸附器、缓冲罐等组成,增压机组应由氧气压缩机、氧气储罐组成。
4.2.23 空气压缩机进气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 . 1. 3 条的规定。分子筛吸附器的排气口应安装消声器。
4.2.24 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供应源应设置氧浓度及水分、一氧化碳杂质含量实时在线检测设施,检测分析仪的最大测量误差为 ±0 .1% 。
4.2.25 医用分子筛制氧机机组应设置设备运行监控和氧浓度及水分、一氧化碳杂质含量监控和报警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 章的规定。
4.2.26 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供应源的各供应支路应采取防回流措施,供应源出口应设置气体取样口。
4. 2.27 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供应掘应设置备用机组或采用符合本规范第4. 2. 10 条~第4 . 2. 20 条规定的备用气源。医用分子筛制氧机的主供应源、备用或备用组合气源均应能满足医疗卫生机构的用氧峰值量。
4.2.28 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供应源应设置应急备用气源,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2.18 条~第4. 2. 20 条的规定。
4.2.29 当机组氧浓度低于规定值或杂质含量超标,以及实时检测设施故障时,应能向动将医用分子筛制氧机隔离并切换到备用或应急备用氧气源。
4.2.30 医疗卫生机构不应设置将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产出气体充入高压气瓶的系统。
4.3 医用氯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供应源
4.3.1 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医疗需求及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的供应情况设置气体的供应源,并宜设置满足一周及以上,且至少不低于3d 的用气或储备量。
4.3.2 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的汇流排容量,应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最大用气盘及操作人员班次确定。
4.3.3 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的供应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体汇流排供应源的医用气瓶宜设置为数量相同的两组,并应能自动切换使用。每组气瓶均应满足最大用气流量;
2 气体供应源的减压装置、阅门和管道附件等,应符合本规范第5 . 2 节的规定;
3 气体供应源过滤器应安装在减压装置之前,过滤精度应为100μm;
4 汇流排与医用气体钢瓶的连接应采取防错接措施。
4.3.4 医用气体汇流排应采用工厂制成品。输送氧气含量超过23.5% 的汇流排,还应符合本规范第4.2 . 7 条的规定。
4.3.5 各种医用气体汇流排在电力中断或控制电路故障时,应能持续供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氯气体供应源汇流排,不得出现气体供应结冰情况。
4.3.6 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供应源,均应设置排气放散管,且应引出至室外安全处。
4.3.7 医用氯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氯、医用混合气体供应源,应设置监测报警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 章的规定。
4.4 真空汇
I 医用真空汇
4.4.1 医用真空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用真空不得用于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及放射性沾染场所;
2 独立传染病科医疗建筑物的医用真空系统宜独立设置;
3 实验室用真空汇与医用真空汇共用时,真空罐与实验室总汇集管之间应设置独立的间门及真空除污罐;
4 医用真空汇在单一故障状态时,应能连续工作。
4.4.2 医用真空机组宜由真空泵、真空罐、止回阅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真空泵宜为同一种类型;
2 医用真空汇应设置备用真空泵,当最大流量的单台真空泵故障时,其余真空泵应仍能满足设计流量;
3 真空机组应设置防倒流装置。
4.4.3 医用真空汇宜设置细菌过滤器或采取其他灭菌消毒措施。
当采用细菌过滤器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2 节的有关规定。
4.4.4 医用真空机组排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台真空泵合用排气管时,每台真空泵排气应采取隔离措施;
2 排气管口应使用耐腐蚀材料,并应采取排气防护措施,排气管道的最低部位应设置排污间;
3 真空泵的排气应符合医院环境卫生标准要求。排气口应设置有害气体警示标识;
4 排气口应位于室外,不应与医用空气进气口位于同一高度,且与建筑物的门窗、其他开口的距离不应少于3m;
5 排气口气体的发散不应受季风、附近建筑、地形及其他因素的影响,排出的气体不应转移至其他人员工作或生活区域。
4. 4. 5 医用真空汇的设备、管道连接、阀门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真空泵、真空罐、过滤器间均应设置阅门或止回阀。真空罐应设置备用或安装旁通管;
2 真空罐应设置排污阀,其进气口之前直设置真空除污罐,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 . 2 节的有关规定;
3 真空泵与进气、排气管的连接宜采用柔性连接。
4. 4.6 医用真空汇的控制系统、监测与报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真空泵应设置独立的电源开关及控制回路;
2 每台真空泵应能自动逐台投入运行,断电恢复后真空泵应能自动启动;
3 自动切换控制应使得每台真空泵均匀分配运行时间;
4 医用真空汇控制面板应设置每台真空泵运行状态指示及运行时间显示;
5 监测与报警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 . 1 节的规定。
4. 4.7 医用真空汇应设置应急备用电源。
4. 4.8 液环式真空泵的排水应经污水处理合格后排放,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 8466 的有关规定。
H 牙科专用真空汇
4. 4. 9 牙科专用真空汇应独立设置,并应设置汞合金分离装置。
4.4.10 牙科专用真空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牙科专用真空汇应由真空泵、真空罐、止回阅等组成,也可采用粗真空风机机组型式;
2 牙科专用真空汇使用液环真空泵时,应设置水循环系统;
3 牙科专用其空系统不得对牙科设备的供水造成交叉污染。
4. 4.11 牙科过滤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气口应设置过滤网,应能滤除粒径大于1mm 的颗粒;
2 系统设置细菌过滤器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 . 2 节的有关规定。湿式牙科专用真空系统的细菌过滤器应设置在真空泵的排气口。
4.4.12 牙科专用真空汇排气应符合本规范第4.4 . 4 条的规定。
4.4.13 牙科专用真空汇控制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4. 4. 6 条的规定。
4.5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系统
4.5.1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系统应保证每个末端的设计流量,以及终端组件应用端允许的真空压力损失符合表4.5.1 的规定。
每个末端设计流量与应用端允许真空压力损失
4.5. 2 麻醉废气排放系统及使用的润滑剂、密封剂,应采用与氧气、氧化亚氮、卤化麻醉荆不发生化学反应的材料。
4. 5. 3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机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在单一故障状态时,系统应能连续工作;
2 机组的真空泵或风机宜为同一种类型;
3 机组应设置备用真空泵或风机,当最大流量的单台真空泵或风机故障时,机组其余部分应仍能满足设计流量;
4 机组应设置防倒流装置。
4.5.4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机组中设备、管道连接、阀门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真空泵应设置阀门或止田间;
2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机组的进气管及排气管宜采用柔性连接;
3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机组进气口应设置阀门。
4.5.5 粗真空风机排放机组中风机的设计运行真空压力宜高于17 .3kPa.且机组不应再用作其他用途。
4.5.6 麻醉或呼吸废气真空机组排气应符合本规范第4.4.4 条的规定。
4.5.7 大于0.75kW 的麻醉或呼吸废气真空泵或风机,宜设置在独立的机房内。
4.5.8 引射式排放系统采用医疗空气驱动引射器时,其流量不得对本区域的其余设备正常使用医疗空气产生干扰。
4.5.9 用于引射式排放的独立压缩空气系统,应设置备用压缩机,当最大流量的单台压缩机故障时,其余压缩机应仍能满足设计流量。
4.5.10 用于引射式排放的独立压缩空气系统,在单一故障状态时应能连续工作。
4.6 建筑及构筑物
4.6.1 医用气体气源站房的布置应在医疗卫生机构总体设计中统一规划,其噪声和排放的废气、废水不应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4.6.2 医用空气供应源站房、医用真空汇泵房、牙科专用真空汇泵房、麻醉废气排放泵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四周应留有不小于1m 的维修通道;
2 每台压缩机、干燥机、真空泵、真空风机应根据设备或安装位置的要求采取隔震措施,机房及外部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 以及医疗工艺对噪声与震动的规定;
3 站房内应采取通风或空调措施,站房内环境温度不应超过相关设备的允许温度。
4.6.3 医用液氧贮罐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贮罐站应设置防火围堰,围堰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围堰最大液氧贮罐的容积,且高度不应低于0 . 9m;
2 医用被氧贮罐和输送设备的液体接口下方周围5m 范围内地面应为不燃材料,在机动输送设备下方的不燃材料地面不应小于车辆的全长;
3 氧气储罐及医用液氧贮罐本体应设置标识和警示标志,周围应设置安全标识。
4.6.4 医用液氧贮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用液氧贮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2 医疗卫生机构液氧贮罐处的实体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5m; 当围墙外为道路或开阔地时,贮罐与实体围墙的间距不应小于1m; 围墙外为建筑物、构筑物时,贮罐与实体围墙的间距不应小于5m;
3 医用液氧贮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6.4 的规定。
注:当面向液氯贮罐的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时,液氯贮罐与一、二级建筑物墙壁或突出部分的防火间距不应小子5 . 0m ,与三、四级建筑物墙璧或突出部分的防火间距不应小子7.5m 。
4.6.5 医用分子筛制氧站、医用气体储存库除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应布置为独立单层建筑物,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围护结构上的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得采用木质、塑钢等可燃材料制作。与其他建筑毗连时,其毗连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 . 0 h 且无门、窗、洞的防火墙,站房应至少设置一个直通室外的门。
4.6.6 医用气体汇流排间不应与医用空气压缩机、真空汇或医用分子筛制氧机设置在同一房间内。输送氧气含量超过23.5 % 的医用气体汇流排间,当供气量不超过60m3 / h 时,可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的建筑内,但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 0h 的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建筑物的其他部分隔开。
4.6.7 除医用空气供应源、医用真空汇外,医用气体供应源均不应设置在地下空间或半地下空间。
4.6.8 医用气体的储存应设置专用库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用气体储存库不应布置在地下空间或半地下空间,储存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库房内应设置良好的通风.干燥措施;
2 库内气瓶应按品种各自分实瓶区、空瓶区布置,并应设置明显的区域标记和防倾倒措施;
3 瓶库内应防止阳光直射,严禁明火。
4.6.9 医用空气供应源、医用真空汇、医用分子筛制氧源,应设置独立的配电柜与电网连接。
4.6.10 氧化性医用气体储存间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58 的有关规定。
4.6.11 医用气源站内管道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
计规范))JGJ 16 的有关规定进行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 .0 。
4.6.12 医用气源站、医用气体储存库的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 的有关规定。医用液氧贮罐站应设置防雷接地,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30 .0 。
4.6.13 输送氧气含量超过23. 5% 的医用气体供应源的给排水、采暖通风、照明、电气的要求,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 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汇流排间内气体贮量不宜超过24h用气量;
2 汇流排间应防止阳光直射,地坪应平整、耐磨、防滑、受撞击不产生火花,井应有防止瓶倒的设施。
4.6.14 医用气体气源站、医用气体储存库的房间内宜设置相应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房间换气次数不应少于8 次/ h ,或平时换气次数不应少于3 次/ h ,事故状况时不应少于12 次/ h 。